
朗读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各教育辅导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联合开展2012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12年9月30日前经业务主管局审批并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以下简称学校)。
二、年检内容
2012年度本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收支管理情况(年检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学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下一年度事业计划及事业发展情况等。
三、提交或出示材料
参加年检的单位应提交或出示以下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一式四份)。
(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四)职工花名册、上一月度工资册、劳动合同样本、相关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材料。
(五)本期财务审计报告。
四、年检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1、有不良投诉或举报有安全事故发生经查属实的。
2、学校设立未满3年的。
3、签订劳动合同率未达到100%的。
4、有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5、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限期整改,限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即年检不合格,相关奖励、补助政策不予以享受;情况严重者,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擅自改变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2、未经许可擅自分立、合并教育机构的;
3、非法转让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4、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开支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违法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资助的;
5、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非法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培训费等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
6、办学场所部分转借或者出租,对教育教学开展和学生安全造成影响的;
7、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或由于管理不善,一学年之内受到学生家长或者社会举报,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存在过失或过错且受到两次以上警告的;
9、因日常管理不善而发生校园不稳定事件、安全责任事故,或因投入不足导致办学条件严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0、消防设施不齐全,消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