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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 康 市 物 价 局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永价 [2013]15号
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各出租客运经营单位:
近年来由于成品油价格、人工、维修等费用大幅上涨,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成本不断增加。为合理疏导价格矛盾,完善出租汽车运价结构,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关于出租汽车运价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成本监审、公开价格听证,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永康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标准。
1.基本运价:起步价8元,起步里程2.5公里,超过起步里程运价为2.50元/公里。
2.加价:
(1)空驶加价:单程行驶超过5公里以上部分运价加收50%,即运价为3.75元/公里。
(2)夜班加成:载客时间在23时至次日6时加收20%。
(3)等候费:在营运过程中因路堵、红灯以及应乘客要求发生等候的,可免费等候5分钟。超过5分钟后,按每1分钟0.50元计费。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收。
3.其他规定:
(1)同时取消现行3.00元/次的燃油附加费。新的出租车燃油附加费以93#汽油7.43元/升为基期价格重新启动,并按永康市人民政府(永政发〔2012〕145号)文件通知《永康市客运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实施方案》实施。
(2)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的车辆通行费和途中因乘客原因发生的停车费,由乘客按实支付。
(3)客运出租汽车运价计费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4)包车由双方协议定价。
二、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各出租客运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有关出租汽车管理的各项规定,使用规范计价器,实行打表计费;规范文明用语,保持车容整洁;做好明码标价工作,随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得有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等行为。
三、本通知自2013年5月10日起执行。
在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期间,新旧两种运价并存。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车起步价格的通知》(永价〔2005〕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