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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价[2013]18号
关于永康市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标准的请示
永康市人民政府:
根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77号)文件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在综合考虑房屋的建设、维修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结合承租人承受能力,按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进行确定。经成本审核并对市场租金标准进行调查,提出永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定价部门为当地人民政府。现将租金标准及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永康市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位于城北北侧、三马路东侧,结构为通廊式公寓,平均每套建筑面积53.6平方米,共304套。经成本监审,按建筑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成本为14.52元/平方米.月;调查的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为13.36元/平方米.月。参考杭州对困难群体实行租金优惠的做法,建议对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确定为8.00元/平方米.月(附说明)。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调整一次,并对租金标准、承租人的名单向社会进行公布。
三、承租人租赁到期后如需搬迁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期限内仍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对超过期限的,按规定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四、承租人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后,不再缴纳物业服务费和电梯、增压水泵等能耗费。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经租管理机构向承租人按月收取。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望示复。
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8.00元/平方米.月的说明
租金标准2013年5月14日由物价局、建设局、财政局参加的协调会议集体议定,理由是:
1、参照杭州市《关于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杭价服[2012]13号)文件精神,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给予打50%-70%的折扣确定的做法。
2、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住的对象为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70%的低收入群体。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采取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为13.36元/平方米.月的60%确定:
13.36×60%=8.01元,取整数8.00元/平方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