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收藏协会发起人:
你们报来《关于要求筹备成立永康市收藏协会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准予永康市收藏协会筹备成立,该协会属于专业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永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二、你们应在本市范围内进一步发展会员,并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局申请成立登记。经核准登记后,协会方可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协会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原则上不得由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兼任,确需兼任的,应按照《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组[1999]6号)精神,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四、协会成立登记后,各项活动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及我局核准的章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维护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有利于收藏事业的社会活动,普及收藏文化知识,培育和提升收藏队伍建设,提升人员素质和收藏专业水平,引导收藏队伍朝着规范、健康、专业方向发展,为活跃我市收藏文化和提高收藏界专业水准做出积极贡献。协会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重大活动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我局。
永康市民政局
20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