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价〔2013〕34号
转发关于降低、取消和免征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3〕255号)和《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3〕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各收费单位据以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永 康 市 物 价 局 永 康 市 财 政 局
2013年10月14日
抄送:市府办、纠风办、经信局、农业局、物价监督检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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