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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协商纪要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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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协商纪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资格审核、参保、缴费等流程,根据上级规定和我市具体情况,经国土局、人社局共同研讨,拟定如下实施规则:

一、新增被征地人员的办理要求

1、按永政办发[2008]104号文件相关要求,被征地参保对象按即征即保的要求,一次性办结参保手续。符合参加被征地生活保障参保的行政村,镇(街、区),将参保人员名单(同时附电子报盘)上报国土部门。上报被征地资料的村、镇(街、区),应对上报人员名字、户口在册时间、身份证号码的正确性负责。

2、部分失地村的被征地基本保障应保人员,按国土部门核定的人员指标,上报审批名单。

3、享有土地承包资格,行政村(经济合作社)在册的农业人员;其中的复员军人、在外读书的大学生、负刑事责任期满回迁户口等人员,如原籍地已经办理,参加被征地生活保障手续,允许所在村为其申报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资格认定。

二、已列入被征地保障范围未参保缴费人员的办理要求

1、为配合永政办[2013]142号文件的实施,在201381前征地的应保对象,未在201391前参加被征地生活保障缴费的人员,符合下列(1)(2)项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对其被征地农民资格予以认定,

1 200871日前全村被征地的应保人员,以土地征收批准时间为限;部分征地村的应保人员,以各镇(街、区)上报国土部门审批名单为限:

2 200871日后征地的应保人员,以各镇(街、区)村上报国土部门审批名单为限。

三、相关业务工作职责

1、具体符合被征地参保资格的人员名单,由国土部门审批后,抄告市人力社保部门。

2、建立国土、人社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在符合政策规定前提下,对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予以修正和完善。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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