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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永康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
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80号)关于“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的总体要求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4〕43号)、《浙江省医保医师协议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14〕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永康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永人社〔201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卫生局
2014年8月12日
永康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是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师。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和卫生局按各自管理对象主管本市的医保医师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医保医师的管理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受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承担本单位医保医师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签订协议
第四条 医保医师应当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待遇支付标准等规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声誉。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在岗医师,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签订医保医师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第四条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医师名单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取得医疗保险服务编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医师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编制服务编码。医保医师服务编码实行一人一码,医保医师服务编码由大写英文字母“YB”和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