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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销假及各类假期规定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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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请销假及各类假期规定

各科(处、室):

为增强全局干部职工的组织纪律性,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1、本局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办公时间要坚守岗位。需短时间外出者,应告知同事或分管领导,明确去向,以便联系。

2、严格请销假制度,实行分级审批:

11天以内的,由所属科(处、室)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2天以下的,由所属科(处、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局长审批;2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21天以上的各类请假均由本人填写请假条,按分级审批签批后送交办公室保存备查。假毕,应及时向原批准领导销假。

3)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应及

时补办手续。假期满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4)工作人员参加自学、函授等各种形式学习的,除考试可请假外,平时学习应利用业余时间进行。

5)法定休息日和工会疗养按规定执行。工会疗养者由本人提前书面提出申请,逐级同意后送交办公室存档备查。

6)局领导外出1天以上的,要告知办公室。

3、工作人员外出学习、开会2天以内的,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告知办公室;2天以上的,逐级报请局长批准后,告知办公室。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半个月或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或不办理相关手续擅自休假(工会疗养)的,年终不能评为各类先进;对旷工或擅离职守造成工作失误的,视其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扣发工资、撤职、调离,直至辞退(开除)的处分。

二、各类假期规定

(一)年休假

1、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凡请事假、病假者,应先使用年休假。

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4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外出休假的,要告知联系方式,并在休假申请中注明。

5凡脱产一年以上参加各类学习的,不再享受年休假;毕业后回单位工作的,从下一年度享受年休假。

6、应休未休的年休假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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