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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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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

各科(处、室):

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预防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金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起草报市政府发布或局机关自行发布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管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办法、规定、措施、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等。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根据统筹城乡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性、可能性,以解决人力社保领域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为目的,符合依法行政要求。

四、各科(处、室)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在年初提出本年度拟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仲裁法规科汇总编制年度规范性文件出台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党组会审定。拟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计划由仲裁法规科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准。

五、规范性文件草案由相关职能科(处、室)负责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可以由有关职能科(处、室)会同仲裁法规科共同起草。

六、承担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任务的职能科(处、室)应按照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要求,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或者要求取消计划项目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仲裁法规科作出书面说明,由仲裁法规科按规定上报批准。

七、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计划外增设制定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时,起草科(处、室)应当事先征求仲裁法规科意见,并报经局党组会和市政府同意后组织起草。

八、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调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意见,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规范性文件草案中涉及其他部门及科(处、室)职责的,起草科(处、室)应当主动征求其他部门及科(处、室)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的,应积极做好协调工作。难以协调的问题,应当在上报草案时加以说明。

九、有关职能科(处、室)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规范性文件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二)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三)主管部门;

(四)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五)施行日期;

(六)其他事项。

起草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依据;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对草案的分歧意见和协调处理情况;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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