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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及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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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务及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各科(处、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工作的实施方案》(永人社〔20143号 )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加强财务控制监督,防范财务风险。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决算,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求关系,保证其所反映各项会计核算业务真实有效。

第二条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固定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条  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各项收入都要全面真实准确地纳入单位核算体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坚决防止瞒报收入、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乱支滥用现象发生。各项资金收入,都要开具正规的财政专用票据,款项收入缴存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管理,款项支出由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后,从国库集中支付帐户统一列支。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5000元以内的经费支出(资产处置),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经费支出(资产处置),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后,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1万以上的大额经费支出(资产处置),须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分管领导审签,再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

第五条  实行预报后批制度,各项经费支出(资产处置)由职能处室预先提出申请,并报直接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第四条的权限预先报批。费用实施后,由职能处室负责人审核,按第四条的权限审批。

第六条  经费开支(资产处置)定期向局党组进行集中汇报。

第三章  物资采购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  日常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应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发放、保管、领用,并及时清理库存,做到帐实相符。    

第八条  公务用车的车辆保险业务,由办公室统一选择政府招投标中标的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修理及燃料费用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安排。

第九条  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限额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要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实行政府采购。按规定可以实行协议采购或自行采购的,由相关处室提出计划,经直接分管领导同意,参照第四条的权限审批,由职能处室负责实施,局纪检组全程参与监督。

第十条  限额以上、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后,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可以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第四条的权限审批,由工程建设项目的直接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局纪检组全程参与监督。

第四章  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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