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实施城乡低保制度以来,有力地保障社会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稳定。为了查找当前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推行阳光救助,根据民政部《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民函〔2014〕161号)及省民政厅《浙江省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民政局、财政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开展低保救助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目标任务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保障,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民生工程。通过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面开展核对、评议,切实解决群众比较关注的低保救助工作问题,推动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规范实施,确保低保救助公平、公正。同时,以专项整治活动为载体,促进民政系统工作人员思想认识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不断提高为民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具体措施
(一)全面复核低保对象
对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以及省民政厅关于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在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以及动态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政策执行情况,对本市的低保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和集中复核。
(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
1、认真落实《浙江省社会救助审批回避办法(暂行)》(浙民助〔2012〕113号),按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第十四条的要求,全面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2、市民政局设立社会救助监督举报电话(民政局社救科:87101745)。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记录并及时进行查处,做出回应;
3、加强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管理,社会救助及低保对象的信息采集,力求做到准确、完整。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平台的作用,有效避免重复救助、错保、漏保情况的发生。
(三)纠正“错保”、查处“人情保”
1、加快推进和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在低保复核以及常规的社会救助审核审批中,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核对,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2、对于当地群众反映的“错保”、“人情保”情况,民政局、财政局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认真调查,做到件件有回应,件件有落实。情况属实的,按规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4年7月下旬至8月中旬)
1、检查制度建设情况。市民政局要认真对照梳理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情况、救助程序的执行情况、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设立和经办人员配备情况,各镇(街、区)要检查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建设、服务标准建设情况。
2、成立镇(街、区)、村(居)二级低保救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镇(街、区)低保救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镇长(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分管民政领导、纪委书记、民政助理员组成。村(居)低保救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由村(居)党组织书记或村民委员会(居委会)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分管社会救助工作的负责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成员、驻村(联居)干部及村(居)负责日常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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