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困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和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2〕16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我市常住户籍的以下人员:
1、 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
2、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 城乡低保边缘困难对象(低保标准100%—150%以内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及因患各种重大疾病、发生灾害性、突发性事故,所需医疗费用较大,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和各种互助帮困后,实际生活仍较困难的家庭)。
二、救助标准
(一)住院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1. 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补助、医疗报销、经济赔偿后,剩余部分按照90%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40000元。
2.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补助、医疗报销、经济赔偿后,剩余部分救助比例,2014年按60%比例予以救助;2015年按70%比例予以救助,以上当年累计不超过40000元。
3.低保边缘困难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补助、医疗报销、经济赔偿后,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的剩余部分救助比例,2014年按40%予以救助;2015年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以上当年累计不超过40000元。
上述救助对象因患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以上疾病简称重特大疾病),病情严重,治疗费用大且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造成患者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持特殊(慢性)病种门诊专用病历和医院诊断书,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补助、医疗报销、经济赔偿后,尿毒症、重性精神疾病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其他另外五种重特大疾病患者超过20000元的剩余部分救助2014年按40%的比例予以救助,2015年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当年累计不超过80000元。
(二)门诊救助
救助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特殊病种,其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救助政策执行。
(三)儿童“两病”救助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救助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剩余部分不超过省级定点医院限价范围内90%进行救助。
三、救助程序
实行定点医院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对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补助、医疗报销和经济赔偿后,剩余部分凭相应的救助证、病历卡和本人身份证,实行即时结报,医疗救助资金由医疗机构向民政局进行结算;符合医疗救助的城乡低保边缘困难对象,持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医疗结算单、出院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