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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行政执法〔2015〕55号
关于印发《永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作风效能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党委研究,现将《永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风效能建设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永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5年5月4日
抄送:永康市纪委
永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作风效能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作风效能建设,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作风效能建设,坚持从严管理,兼顾情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局党委对全局作风效能建设负总责;局纪委具体负责全局作风效能建设监督、检查、处理,以及督促落实,全局性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并不定时进行突击性检查;局班子成员对分管联系单位的作风效能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科(处、室、大队)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作风效能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其他领导为共同责任人,共同负责对本科(处、室、大队)工作人员(包括临时人员)的日常教育、检查管理、整改落实。
第四条 严格作风效能建设责任追究:
1、 对违规当事人的处理
(1)被本局查实的,正式干部职工向局纪委写出检查报告,当事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具处理意见,尔后局纪委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①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②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在绩效考核中对其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