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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行政执法〔2015〕54号
关于印发《永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党委研究,现将《永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永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5年5月4日
抄送:永康市纪委
永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局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科室、各大队和各管理处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若干意见》和永康市委《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科室、各大队和各管理处负责人。
第三条 “一岗双责”是指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科室、各大队和各管理处负责人在抓好本职业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的同时,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完成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廉政建设等负有双重责任,确保本单位干部职工作风过硬、自律严格、群众满意。
第四条 实行“一岗双责”。坚持局党委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各科室、各大队和各管理处具体抓落实,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把“一岗双责”纳入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各大队和各管理处负责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到与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领导在对分管单位加强业务领导的同时,负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分管单位落实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各项权力能够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规范行使,确保分管单位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上不出问题。各单位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单位人员的廉政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要注重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确保本单位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