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1-2020年)》、《“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2017年国家监督抽检计划》(国卫办监督函〔2017〕112号)、《浙江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浙卫发〔2016〕70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浙江省“五水共治”保供水饮用水卫生监督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卫办监督发函〔2017〕8号)、《金华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金华市“五水共治”保供水饮用水卫生监督行动方案>的通知》(金卫办〔2017〕39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局各相关责任单位应按照我市“五水共治”工作的整体部署及我市2017年度全民“剿灭劣ⅴ类水”社会活动方案的工作要求,各部门各相关单位的应明确责任,确保相关工作能够顺利实施。我局应积极争取财政等部门的支持,落实工作经费,加强与环保、住建、水务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置各类饮用水卫生安全事件;要进一步健我市饮用水卫生监督体系,创新饮用水卫生监管方式方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及时、优先”的原则,对饮用水水样进行检测,便于市政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市卫生监督所第一时间获取相关信息,向社会通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市卫生监督所应当对辖区内所有持有卫生许可证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实现监督全覆盖,监督检查要求每季度至少1次,水质抽检(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全年至少1次。水源水抽检发现有劣Ⅴ类水,应当及时通报给当地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同时,每季度对列入监管的10家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每半年开展一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抽检。
2.继续开展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设计日供水百吨以上千吨以下)检查工作。巩固提升2016年工作成果,结合开展农村集中式供水安全巡查,进一步摸清辖区该类水厂底数及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情况,要求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30%以上(具体由金华市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及相关调查资料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2016年未检查的全部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及时通报给水厂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时可采用约谈的形式,促进政府重视,落实整改。
3.做好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推进工作,各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和卫生安全巡查档案,农村集中式供水安全巡查乡镇覆盖率不低于80%。市卫生监督所负责提供业务指导和培训。
4.做好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我市要按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有关文件要求开展此项工作。2017年,我市所有运行一年以上的设计日供水量千吨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全部实施。
(二)开展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双随机抽检工作
1.国家抽检任务。根据《2017年国家监督抽检计划》要求由市卫生监督所完成2017年国家监督抽检任务。其中小型集中式供水、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涉水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抽检任务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省级抽检任务。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由市卫生监督所完成涉水产品“双随机”抽检。“双随机”抽检的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省级或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按照抽检任务随机抽取。
(三)做好饮用水信息公示和宣传工作
1.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与报告。要认真分析、整理我市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并按照工作要求将水质检抽检结果进行公示。
2.社区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测示范项目。在原有3个社区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社区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测示范项目,卫生监督所负责培训和指导卫生监督协管员开展社区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测和公示。
3.饮用水卫生安全宣传周活动。按上级要求在5月15日-19日组织开展2017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增强社会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引导群众科学认识和正确对待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氛围,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三、数据录入与总结上报
(一)2017年浙江省“五水共治”保供水饮用水卫生监督行动具体委托省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10月15日前将本市全年饮 用水卫生工作总结及附表(含电子稿)报送至省卫生监督所。
(二)网络直报。市卫生监督所将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监测及处罚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录入浙江省卫生监督信息系统。
附表:
1.2017年浙江省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2.2017年浙江省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3.2017年浙江省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覆盖乡镇情 况汇总表
4.2017年浙江省饮用水水质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国家)
5.2017年浙江省饮用水水质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省级)
6.2017年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开 展情况汇总表
7.2017年浙江省社区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测示范项目开展情况
8.2017年浙江省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与报告情况汇总表
9.2017年浙江省县(市、区)饮用水抽检合格率排序表
10.2017年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11.2017年浙江省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汇总表
12.2017年浙江省涉水产品网商平台卫生监督检查表
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印发
附表1
2017年浙江省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类别 | 辖区内水厂总数 | 检查水厂数 | 检查内容符合要求水厂数 | 合格水厂数3 | 责令限期改正水厂数 | 纳入卫生监督协管的水厂数 | 违法单位数 | 立案数 | 处罚情况 | |||||||
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 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 | 有水质消毒设施设备 | 消毒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 涉水产品有卫生许可批件1 | 开展水质 自检2 | 水源卫生防护 | 罚款 单位数 | 罚款金额(万元) | ||||||||
城市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水厂 | | | | | | | | | | | | — | | | | |
城市其他水厂 | | | | | | | | | | | | — | | | | |
农村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集中式供水 | | | | | | | | | | | | | | | | |
设计日供水100m3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 | | | | | | | | | | | | | | | | |
1.开展水质自检包括委托检测情况。
2.检查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知识培训、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消毒设施设备运转、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水质自检、水源卫生防护等7项内容全部符合要求的判定为合格水厂,其中有不符合要求的即判定为不合格水厂。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附表2
2017年浙江省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应检查 设施数1 | 检查 设施数 | 检查内容符合要求设施数 | 合格 设施数3 | 责令限期改正设施数 | 纳入监督协管服务设施数 | 违法 单位数 | 立案数 | 处罚情况 | |||||
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 | 卫生防护 | 周围环境 污染源 | 储水设备 清洗消毒 | 开展水质自检2 | 罚款 单位数 | 罚款金额(万元) | |||||||
| | | | | | | | | | | | | |
1.应检查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数按照每个市辖区、县级市、县10个设施为标准确定,不足10个的为实际个数,汇总填报。
2.开展水质自检包括委托检测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卫生防护、周围环境污染源、储水设备清洗消毒、开展水质自检等5项检查全部符合要求的判定为合格二次供水设施,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定为不合格二次供水设施。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附表3
2017年浙江省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覆盖乡镇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辖区内在用小型集中式 供水设施的乡镇总数 | 检查乡镇数1 | 已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的乡镇数2 | 检查的乡镇中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数 | 已建立基本情况档案的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数 | 已建立卫生安全巡查档案的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数 |
| | | | | |
1.按照每个县、县级市辖区内农村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的乡镇总数的至少30%确定检查乡镇数,汇总填报。
2.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机构建立有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档案或卫生安全巡查记录,才可判定为已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附表4
2017年浙江省饮用水水质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国家)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类别 | 检测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色度 | 浑浊度 | 臭和味 | 肉眼可见物 | pH | 消毒剂余量 | ||||||
检测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检测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检测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检测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检测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检测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
城市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水厂 | | | | | | | | | | | | | | |
城市其他水厂 | | | | | | | | | | | | | | |
农村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集中式供水 | | | | | | | | | | | | | | |
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 | | | | | | | | | | | | | | |
设计日供水100m3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 | | | |
*为表中检测项目均合格的单位数,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附表5
2017年浙江省饮用水水质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省级)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县(市、区) | 监 测 情 况 | 主要的不合格指标 | ||||||||||
水源水 样品数 | 合格率 | 抽检的 出厂水 水样数 | 合格率 | 抽检的 末梢水 水样数 | 合格率 | 抽检的 二次供水 水样数 | 合格率 | 水源水 | 出厂水 | 末梢水 | 二次 供水 | ||
1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注:水源水合格率指符合1-3类水的比例,如某县10个水厂,6个水厂水源水监测1-3类,填写6/10;
主要的不合格指标填写具体指标和该指标不合格出现的项次总数(括号内注明),填写顺序按不合格项次总数从大到小排列,如浑浊度(15)、游离余氯(10)、菌落总数(8)。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