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诊所基本标准》、《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永卫计发〔2018〕35号文件《关于实施永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卫生院代办制度的通知》,决定于2018年6月04日开始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经本市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时间及提交材料
见附件
三、校验审查
(一)我局对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校验申请予以受理,并对校验材料进一步审核,根据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校验结果,结合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医疗事故和纠纷处理等进行综合评估。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诊疗科目,将予以注销;对具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医疗机构,将及时做出“暂缓校验”结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于暂缓校验期满,再次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将坚决予以注销。
(二)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我局将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校验地点
永康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窗口(金城路21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87101649)
五、注意事项
根据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件《关于实施永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卫生院代办制度的通知》(永卫计[2018]35号)的要求,二院、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确定一名人员负责代办辖区内中小医疗机构(包括诊所、医务室、社区服务站、村卫生室等)校验工作,及时审核、上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