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为确保依法行政,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对我局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局机关党委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局各分局(所)、科室、直属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回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