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执法记录设备使用效能,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当事人及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设备,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市场监管执法办案过程的设备,包括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 各单位所配发的执法记录设备为执法办案、监管巡查等行政执法工作专用设备,不得挪做它用,严禁记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 对下列执法活动应当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记录:
(一)对投诉、举报行为进行现场处置时;
(二)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
(三)应当进行记录的其他执法活动。
第五条 对执法活动要全面、客观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尽可能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后果、经营工具、现场痕迹物证等。
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尽可能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记录。
第六条 对下列执法现场,执法人员必须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要求归档长期保存:
1、突发性、群体性事(案)件;
2、涉及人身安全等复杂案件的现场处置;
3、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当事人对执法提出异议并可能投诉的;
5、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的现场处置。
第三章使用规范
第七条 执法记录设备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规定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设备损坏。每台执法记录设备应当有专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设备管理员必须始终确保执法记录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记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等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执法记录设备能正常使用,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运行时间。
第九条 执法记录设备管理使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设备,严禁随意拆卸。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设备丢失、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对故意损坏执法记录设备的,除原价赔偿外,还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