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减少行政执法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文字、文书、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整个行政处罚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终结报告、听证告知书、集体讨论记录、处理审批表、审查决定书、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应当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对立案、调查取证、强制措施、告知当事人权利、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予以文字记录。
鼓励依法采用高科技手段,实时通过音像记录全部执法过程,并存入行政处罚档案。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一事一罚的基本原则,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第二章启动程序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存入行政处罚档案。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案情记载、承办人意见、办案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等。
第七条收到实名投诉举报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依法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办案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询问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开展案件调查的,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对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存入行政处罚档案。
第十一条案件调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并存入行政处罚档案。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实施抽样的,应当制作抽样通知书及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调查取证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
(一)违法事实;
(二)执法现场检查情况;
(三)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情况;
(四)现场勘验情况;
(五)抽样、调查取证、对涉案物品进行审核、备案、听证及实施鉴定情况;
(六)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七)采取留置和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情况。
第十三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证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文字记录以下事项,并存入行政处罚档案:
(一)证据保全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等方式进行。音像记录重点包括:
(一)查封(扣押)时间、地点、涉案场所、工具、设施、设备、财物及相关书面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往来记录、财务账册等);
(二)行政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情况;
(三)当事人到场及身份核实情况;
(四)宣读查封(扣押)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情况;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六)当事人签收或确认有关执法文书情况;
(七)其他需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五条实施延长查封(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及身份核实情况;
(三)宣读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五)当事人签收或确认有关执法文书情况;
(六)其他需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六条实施解除查封(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方式进行。音像记录重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及身份核实情况;
(三)宣读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情况;
(四)当事人签收或确认有关执法文书情况;
(五)当事人接收被查封(扣押)物品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