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档案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是指本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获取的文书材料及音像资料形成的案卷档案,包含原始的视听资料及其备份、刻录光盘等通过存储介质保存的音像资料。
本制度所指的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件档案分正副卷,副卷一般不得对外提供。行政执法记录信息以“谁记录,谁保管”为基本原则进行日常妥善保管。档案保管单位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和本制度,建立健全查阅登记薄。案件承办人要配合档案保管单位做好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的归档管理。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档案记录和保管单位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和执法文书档案;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和执法文书档案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本局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档案,可直接查阅,但档案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印档案资料的,应经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五条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案件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第六条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个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可以复印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