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有关工作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因行政行为产生的各类需依法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我局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工作实行审核备案制,秉持依法公开原则,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中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永康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在市场监管领域作出的各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 市场监管领域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机关、执法事项、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执法依据等法定公开内容。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范围:
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下列情形外,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都应依法依规公开。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执法决定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决定信息;
(三)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执法决定信息;
(四)具体行政执法部门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但要进行审查评估,并依法说明理由,同时报市局办公室和执法稽查科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报批审核备案,是指市局作出执法决定的部门按照程序实施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在作出决定公开发布、撤销、更新之前,需经由执法大队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4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未通过或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七条 公开方式采用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报刊杂志、发布会、宣传板、广告牌等合法合规方式公示相关内容,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