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依据、结果、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
(二)行政执法人员;
(三)行政执法的依据、种类、结果;
(四)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五)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等;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我局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我局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和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