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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将《金华市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金华市司法局代章)
2020年1月21日
金华市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具体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总结报告年度内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有关数据等内容。
行政执法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行政执法统计对象一般为已实施完毕或者办结的具体执法活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