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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3〕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永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2日
永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永康市委、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永委〔2012〕1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和引导市内服务业发展,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2013年起每年市财政安排6000万元专项资金,以后视财力和发展情况适当增加。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符合规划、优化布局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扶优扶强原则;坚持科学规范、绩效挂钩原则;坚持严肃政策、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 资金扶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综合发展类:重要平台建设、重大项目推进、重点企业培育、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试点建设、服务业行业协会扶持等;
(二)生产性服务业: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现代物流业、专业市场等;
(三)生活性服务业:影视文化产业、商贸流通业、休闲旅游业等;
(四)新兴服务业:总部经济、创意研发产业、会展产业和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其他重点领域。
第五条 引导资金扶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是在永康注册(独立建帐、在永康纳税)以及在永康投资建设,且必须是依法统计、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的服务业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或单位。凡当年被查实有瞒报虚报、税收违规行为的、未完成节能降耗任务的,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第三章 资金补助(奖励)标准
第六条 综合发展类
(一)经认定的省服务业重大项目(房地产及金融项目除外),按时完成年度建设目标和投资计划的,按其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土地价款除外)给予3%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