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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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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36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永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412

 

永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永康市委、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永委〔20121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和引导市内服务业发展,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2013年起每年市财政安排6000万元专项资金,以后视财力和发展情况适当增加。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符合规划、优化布局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扶优扶强原则;坚持科学规范、绩效挂钩原则;坚持严肃政策、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  资金扶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综合发展类:重要平台建设、重大项目推进、重点企业培育、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试点建设、服务业行业协会扶持等;

(二)生产性服务业: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现代物流业、专业市场等;

(三)生活性服务业:影视文化产业、商贸流通业、休闲旅游业等;

(四)新兴服务业:总部经济、创意研发产业、会展产业和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其他重点领域。

第五条  引导资金扶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是在永康注册(独立建帐、在永康纳税)以及在永康投资建设,且必须是依法统计、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的服务业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或单位。凡当年被查实有瞒报虚报、税收违规行为的、未完成节能降耗任务的,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第三章   资金补助(奖励)标准

第六条  综合发展类

(一)经认定的省服务业重大项目(房地产及金融项目除外),按时完成年度建设目标和投资计划的,按其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土地价款除外)给予3%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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