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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服务业优秀企业评比
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3〕6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永康市服务业优秀企业评比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2日
永康市服务业优秀企业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永康市委、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永委〔2012〕16号),促进全市服务业加快发展,营造服务业企业“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根据《永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申报对象:全市范围内列入统计口径的商贸流通、休闲旅游、文化娱乐、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社区服务等服务业行业相关领域的法人企业(企业所得税不在本市缴纳的除外)。
第三条 申报条件: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税收比上年有增长;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近两年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章 评比标准
第四条 优秀企业奖:在每个行业评选出排名靠前的若干家企业,企业合计数原则上不超过50家(根据行业差异度、企业贡献度等确定各行业优秀企业名额);评比以对企业的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得分为依据。考核总分100分,定量考核占70%,定性考核占30%。
1.定量考核主要考核企业经营规模、财政贡献和吸纳就业能力等指标。考核以百分制计,每个领域中按定量指标数值最高的企业得满分,其他企业与定量指标数值最高的企业占比计分。具体考核内容见附表1。
2.定性考核主要考核企业管理水平、创新能力、示范作用等内容。考核以百分制计,具体考核内容见附表2。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