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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服务业优秀企业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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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服务业优秀企业评比

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36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永康市服务业优秀企业评比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412

 

永康市服务业优秀企业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永康市委、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永委〔201216号),促进全市服务业加快发展,营造服务业企业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根据《永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申报对象:全市范围内列入统计口径的商贸流通、休闲旅游、文化娱乐、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社区服务等服务业行业相关领域的法人企业(企业所得税不在本市缴纳的除外)

第三条  申报条件: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税收比上年有增长;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近两年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章  评比标准

第四条  优秀企业奖:在每个行业评选出排名靠前的若干家企业,企业合计数原则上不超过50家(根据行业差异度、企业贡献度等确定各行业优秀企业名额);评比以对企业的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得分为依据。考核总分100分,定量考核占70%,定性考核占30%

1.定量考核主要考核企业经营规模、财政贡献和吸纳就业能力等指标。考核以百分制计,每个领域中按定量指标数值最高的企业得满分,其他企业与定量指标数值最高的企业占比计分。具体考核内容见附表1

2.定性考核主要考核企业管理水平、创新能力、示范作用等内容。考核以百分制计,具体考核内容见附表2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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