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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配套制度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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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1810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市(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配套制度》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底前,各镇(街道、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普遍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配套制度,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22


永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公众参与的,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众参与,是指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由决策承办单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六条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单位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应当公开听取但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  各镇(街道、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评估,是指评估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综合评估,为决策的实施、修改、暂缓或停止执行提供依据。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学会、研究会等专业机构以及相关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评估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需要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客观说明有关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六条  对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的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背景、目的及依据;

(二)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三)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六)按照一般、重大风险或者长期、短期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七)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分析;

(八)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的风险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评估,对实际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二)合法性评估。对决策事项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一致进行评估;

(三)合理性评估。决策所涉及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必要、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四)可行性评估。决策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五)可控性评估。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六)对决策定性、定量评价的结论,重点是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七)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八)提出最终建议;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是决策是否实施的重要依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审议。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密切关注决策执行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相对利益主体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掌握决策执行效果。

第十一条  对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实施后的执行情况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效果与决策目标的符合程度;

(二)对社会稳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实际影响;

(三)相对利益主体的实际接受程度;

(四)执行效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五)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执行中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分析;

(七)主要经验、教训,出现的失误、损失及追责的建议;

(八)继续执行、暂缓执行、停止执行或修改决策等建议;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评估,对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二)合法性评估。对决策实施情况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致进行评估;

(三)合理性评估。决策实施后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四)可行性评估。决策实施后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五)可控性评估。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六)对决策实施情况定性、定量评价的结论,重点是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评估;

(七)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相关追责的建议;

(八)继续执行、暂缓执行、停止执行或修改决策等建议;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对需要暂缓执行、停止执行或修改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定调整方案,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一并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审议,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执行、暂缓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确定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决策承办单位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并可根据需要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学会、研究会等专业机构以及相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

(三)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提供相应的经费、场所等工作保障等;

(四)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的有关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根据评估情况形成评估报告;

(六)市政府办公室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客观、科学,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可控、全面,要素是否完备;

(七)提交市政府审议后,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文献研究、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座谈讨论论证、专家听证会商分析等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在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可能引发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和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者多种方法。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的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

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一年或者执行完毕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保密。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第一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进行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专家,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常年聘请或临时邀请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对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进行咨询论证的专家或专业机构。

第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拟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应成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由业务专家、法律专家、承办单位专业人员35人组成。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或专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十年,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专业机构外的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决策涉及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认真、公正、廉洁。

第五条  专家论证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并由单位负责人主持进行。

第六条  专家论证的程序: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文本应提前一周送交专家,并附制定说明和相关材料;

(二)论证工作一般采用会议讨论形式,难以召开会议的,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

(三)确定专人负责记录并整理专家的论证意见,专家参与论证后,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论证意见。

(四)汇总后形成《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意见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专家论证的内容:

(一)决策的背景、目的及依据;

(二)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三)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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