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营医疗
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永政发〔2014〕8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转变卫生发展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建立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运行规范、竞争有序的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开放市场、国民待遇,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有序竞争、强化监管,勇于创新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宏观调控、行业监管等职责,保障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享有公平待遇。
(三)主要目标。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不断提高全市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服务能力和社会满意度。到“十二五”期末,民营医疗机构建设床位数占全市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办医新格局,强化和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进一步形成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开放环境
(四)统筹公立民营医疗机构规划布局。在制订区域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时,要统筹公立、民营医疗机构的建设规划,完善区域内各类民营医疗机构的布点工作。国土部门在安排用地指标时,要统筹考虑民营医疗机构建设用地,用于引进高端民营医疗机构资源,保障民营医疗机构建设用地。新增卫生资源原则上优先考虑由各类社会资本举办,在2017年以前,规划设置民营医院9所、门诊部15所。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设置审批个体诊所。
(五)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引导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功能齐全并有学科偏重的二级、三级综合性医院,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老年护理、妇产科、五官科、外科、中西医结合等专科医院或举办设置医学检验等医疗机构,实现与公立医疗机构的优势互补、差异化发展,增强民营医疗机构竞争力。推进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的结对帮扶协作。
(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要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融资租赁、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改制。在改制过程中,要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安置职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改善民营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七)土地政策。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核定床位120张及以上)可以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终止办医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处置,地上建筑物根据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先通过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其医卫慈善用地功能、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民营医疗机构因迁建、扩建需要可依法申请使用新土地、退出原土地,原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应全额用于办医。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土地兴办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各项建设项目规费减免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八)税费减免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报经税务机关备案登记后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