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全市机制砂生产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
永政发〔2014〕9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砂石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扎实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促进砂石资源有序开发、规范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五水共治”工作目标,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优化布局、规范准入、严控总量”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有偿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推行机制砂生产经营权公开出让、规范机制砂行业管理,既有效保障机制砂市场需求,又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严格机制砂生产经营管理,着力规范机制砂生产经营权,全面关停非法机制砂生产经营场所,合理确定机制砂生产经营项目布局,进一步完善水环境保护良性循环机制,形成以机制砂为主,自然砂石为辅的砂石市场供应模式,实现供需平衡。
三、管理内容
(一)机制砂生产经营管理。
本意见所指的机制砂是指利用外购原料经过生产加工形成的砂石产品。
1.机制砂生产经营权管理。
机制砂生产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砂、制砂。
机制砂生产经营权出让年限为5年,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通过转卖、转租、分租、转借、与他人调剂交换等方式将生产经营权转让给他人。
2.机制砂生产经营场所用地管理。
(1)机制砂生产经营场所由生产经营权中标者按“一区一点”(区域划分详见《永康市砂石资源整顿实施方案》)自行选址,并经有关部门以及所属镇(街道、区)联合踏勘核准确定。
(2)机制砂生产经营场所用地面积控制在10000平方米以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城镇建成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划必须避让的区域,并且不得处于国、省道沿线100米可视范围内。
(3)机制砂生产经营场所用地由国土部门参照临时用地方式办理用地报批(如涉及占用林地的,须经林业部门许可),使用期限为1年,每年年审合格后续办。
3.机制砂生产经营权人应具备的条件。
(1)进行机制砂生产经营前,须按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