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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7〕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1.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确保做实个人账户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3.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对象,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为参保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4.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但目前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与我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差距较大,分三年时间过渡,2006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7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08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城镇失业中“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参保缴费创造条件。

6.要重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7.本省户籍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延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缴期间本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延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8.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当年应保未保的,经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允许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和规模一次性记入补缴时的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

三、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9.从2006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10.县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

11.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县社保经办机构要按浙社险〔1999〕66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其中1998年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按8%转移,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

12.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县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办理转移,不得以各种理由设置转移条件。

四、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3.“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附后,同下)执行。

14.“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永政〔1998〕11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1年6月30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7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上款相同;

(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15.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永政〔1998〕11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新人”,永政〔1998〕11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1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7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经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16.上述公式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缴费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17.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二)调整相关养老保险政策

18.为使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进行对比。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凡执行永政〔1998〕11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封定在2005年。

19.过渡期内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少”的原则,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封顶限制的比例逐年增加,具体按省劳动保障厅在每年年底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养老金调整等情况公布次年的封顶限制比例执行。2006年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浙劳社老〔2006〕154号文件规定执行。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再实行新老办法的对比,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新办法规定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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