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永嘉县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益性生态墓地(含骨灰存放场所)的建设及其管理。
第三条 公益性生态墓地是指遗体火化后,为骨灰提供草坪葬、树葬、壁葬,深埋立碑或者集中存放骨灰墙(廊、堂、楼)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非营利性的安葬场所。
第四条 县民政局是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乡镇、村(居)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大力推行丧葬改革。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丧葬礼俗改革的宣传教育,破除封建迷信思想,倡导文明、节俭、绿色、环保的生态葬法,引导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葬法改革。
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作为考核文明乡镇、文明村(居)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规划选址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根据6‰的人口死亡率及20年的使用量,适当考虑辖区私坟迁移数量,按照每亩300穴,合理确定生态墓地总体规划布局和用地面积,以5年为一期,分期按本办法审批建设。
第八条 公益性生态墓地的选址应符合以下原则和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楠溪江风景旅游总体规划以及生态公益林规划。
(二)选址不在《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坟区内。
(三)有一定交通条件,自然坡度较小(缓坡),适宜植树绿化的荒山、荒地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九条 公益性生态墓地原则上以村为单位建设,也可以由乡镇或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联建。生态墓地建设不占用地指标。
第三章 建设审批
第十条 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项目应由乡镇或经乡镇政府同意的村(居)根据建设规划方案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征得县民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楠溪江风景旅游管理(风景规划区内)等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选址确定后,建设单位应按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要求签订用地协议和委托有关资质单位勘测、设计,有关职能部门应联合对设计、建造方案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县发展和改革(物价)、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楠溪江风景旅游管理等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由县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涉及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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