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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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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子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到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建立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殡葬设施建设和火化率作为考核文明城镇,文明村(居)和党政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各级政府要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没和改造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全县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法规和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殡葬管理规定。

二、检查殡葬法规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负责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的建设审核与管理工作。

四、监督管理丧葬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五、指导群众开展丧俗改革活动,处理殡葬活动中的来信来访,促进殡葬管理法制化、殡葬服务社会化、殡葬设施规范化。县移风易俗管理处受县民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殡葬管理工作。

各乡(镇)应有专人:负责殡葬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商、卫生、建设、规划、土地、物价、林业、监察、公安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知识,破除封建迷信思想,移风易俗,倡导火化新风尚,引导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殡葬改革。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要宣传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模范遵守殡葬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确保殡葬管理法规在本单位、本辖区的贯彻落实。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殡葬职工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改善殡葬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切实解决殡葬职工的实际困难。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殡葬职工的职业劳动。

第十条  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化推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乡(镇)于2001年11月28日零时起全面推行火化。

火化区内的常住人员及外来人员在本县辖区内死亡的,应当全部实行火化。

少数民族公民死亡的,尊重其民族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火化的遗体,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通知火化殡仪馆接运,同时向公安部门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后火化,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含医疗机构,下同)及时通知火化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告知丧主和生前所在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后火化。

二、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死亡遗体,由公安部门通知火化殡仪馆接运,并告知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后火化。

三、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通知火化殡仪馆接运火化殡仪馆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未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医院不得将遗体送出院外。丧主擅自转运遗体的,医院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殡葬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火化遗体应当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明书。

火化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遗体和无名、无主遗体,应当凭死亡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遗体需要在火化殡仪馆保存的,应当办理手续,保存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但保存期最长不超过60天。逾期作无名尸予以火化,保存费由申请人交纳。

因严重传染病致死的遗体,应当立即消毒,并在送到火化殡仪馆后立即火化。

第十五条  本县居民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死亡地无火化殡仪馆的,应当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需要将遗体运回火化的,应当持本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死亡地市、县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转运。

第十六条  享受丧葬费待遇、应当实行火化的人员死亡后,有关单位应凭火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按省有关规定向丧主发放丧葬费。

无名、无主遗体的火化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火化殡仪馆和其他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确保服务质量。

殡葬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言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不得刁难丧主。

第十八条  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核定。

第三章  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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