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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华侨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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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捐赠人的正当权益,规范捐赠受赠行为,加强捐赠管理,促进我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内捐赠人进行捐赠,受赠人接受捐赠,适用本暂行办法。受赠人为个人的,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华侨自愿向国家或集体捐赠款物,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兴办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的行为;捐赠人,是指提供捐赠的华侨;受赠人,是指接受捐赠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他单位。

第四条  捐赠应坚持捐赠人意愿与国家社会需要相统一原则。捐赠和受赠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华侨捐赠的款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坏捐赠款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和保护华侨捐赠活动。县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捐赠的管理工作,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捐赠保护

第七条  捐赠应遵守自愿原则,由捐赠人自行决定捐赠数额、用途、方式和受赠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劝募,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意向,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和捐建工程项目的性质、用途。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和捐建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

第九条  捐赠人捐办公益事业,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荣誉鼓励,捐赠额较大并占捐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该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的名称进行命名。

第十条  捐赠人有权要求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纠正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受赠管理

第十一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应提前向县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受赠申请。县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收到受赠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及时报送审批机关。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提出审核意见或作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期,但要及时通知受赠人。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永嘉县华侨捐赠基金会”,设立银行专户,对捐赠款项进行统一管理。捐赠人捐赠后,由县华侨捐赠基金会统一收取款项,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专款专用,具体工作由县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捐赠人临时捐赠的,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在10日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补办受赠申请报批手续,并将款项送交县华侨捐赠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捐赠物资进口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受赠人、县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办理。

第十五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应遵循自用原则,在受赠批准书规定范围内使用捐赠款物,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受赠人不得将受赠款物转让或移作他用。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或移作他用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经批准接受较大捐赠建设工程项目,应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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