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统一供应,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为了调控土地市场,获取土地利用的最佳效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而对国有土地进行适时储存、管理和前期整理开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嘉县国有土地的储备。 第四条 永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土地储备工作。永嘉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办理全县国有土地储备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县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土地的供求关系和储备土地最佳收益成本比,制定土地储备计划,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储备预告制度和定期发布储备土地信息制度。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需要储备的土地应当提前告知土地使用权人。 县土地储备机构对所储备的土地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七条 县发展计划、财政、房管、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储备土地的来源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储备: (一)新征用的土地,但用地规模较大的重点工程除外。 (二)收回的建设用地: 1、因实施城市规划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而被收回的土地。 2、因单位搬迁、解散、撤消、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和国有、集体企业因改制而被收回的土地。 3、因闲置而被收回的土地 4、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被收回的土地 5、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6、因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符合储备条件而被收回的土地。 (三)政府投资垦造的土地和国有未利用土地。 (四)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的收回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回的,申请人持有关资料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政府需要收回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收储计划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布收回通告。土地使用权人按通告要求向县土地储备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做好腾空的准备工作。 (二)县土地储备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的权属、数量、用途、四至范围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对。 (三)县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就拟收回土地的相关事项,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询规划意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规划意见。 (四)县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拟订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案,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在批准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案的同时,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县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案与土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 (六)县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的约定,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收回补偿费用。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储备机构交付被收回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与其它设施,并向房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七)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被收回时应当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收回申请收; 2、土地使用权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者批准文件; 4、土地使用权权属凭证; 5、建筑物所有权权属凭证; 6、地籍图和建筑平面图;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永嘉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ongjiaxian/20210529/1188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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