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我县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精神,现就严格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制度。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不得以下山移民、地质灾害避险等名义占用、建设两处及以上房屋或宅基地。确需下山移民和地质灾害避险异地安置的,要遵循以下四条原则:一是安置地点原则上不能跨行政村。特殊情况需跨行政村的,经县有关部门和所在乡镇研究确认,可结合当地中心村建设,安置到中心村,但不得跨乡镇异地安置。二是安置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三是安置房建设必须取得各种前置审批手续。四是移民户在审批时必须承诺将原有房屋限期拆除并由县国土资源、房管部门收回原有宅基地、注销土地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再办理相关手续,条件具备的,必须列入宅基地整理项目;新房建成后在期限内不拆除原有房屋的,县有关部门要取消移民户的各项优惠政策,县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不予颁发权属证书。
二、严禁非法买卖农村宅基地、农民住宅。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农民也不得跨行政村购买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县房管、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非法购买的农村宅基地、农民住宅办理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党政机关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如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一经查实一律以非法买卖土地依法依纪从重处理。
三、严禁巧立名目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造畜禽栏舍破坏耕作层,禁止以建设新农村、农业开发管理房、“农家乐”、旅游观光农业等名义或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变相进行非农建设。县有关职能部门对各类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建筑要严格依法拆除,并依法没收非法所得;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常见问题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