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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嘉县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永嘉县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方案》已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永嘉县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县森林消防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战斗力,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永嘉县森林火灾处置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灭”的方针,本着“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快速集结、高效扑救、统一指挥、加强管理”的森林消防队伍组建原则和“以森林消防队伍扑救为主,群众扑救相结合”的森林火灾扑救原则,坚持科学防火,切实提高森林消防队伍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二、队伍组建
森林消防队伍分为森林消防预防队伍与森林消防扑救队伍。
(一)森林消防预防队伍
1.森林消防督查队伍:各乡镇、国有林场要建立森林消防督查队伍,人员可由各乡镇、国有林场森林消防指挥所人员兼任。
2.森林消防管火队伍:各乡镇、国有林场要建立森林消防管火队伍,人员可由各乡镇、国有林场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3.护林员队伍:各乡镇、国有林场根据村(居、林区)分布与森林面积等实际情况组建护林员队伍。
(二)森林消防扑救队伍
1.县级骨干森林消防扑救队伍: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根据全县森林消防布局,确定10-15支左右乡镇、国有林场森林消防扑救队伍作为县级骨干森林消防扑救队伍,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规范队伍名称,受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指挥调度。
2.乡镇级森林消防扑救队伍: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镇、国有林场原则上都应当组建1支以上、规模20—30人的森林消防扑救队伍。每支队伍设队长1名,副队长1-2名,队员以有较强身体素质,年龄在55周岁以下,住所在本乡镇相对固定的男性公民为主。乡镇、国有林场各森林消防扑救队伍归所属乡镇、国有林场森林消防指挥所指挥,并作为机动力量受县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调度,实行联动作战。
3.必要时,县级机关可以组建应急队伍,具体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安排指导。
三、队伍职责
(一) 森林消防预防队伍职责
1.森林消防督查队伍职责:主要监督检查本乡镇、国有林场辖区内开展和落实各村(居、林区)、部门及各森林消防责任单位的各项森林消防工作情况,督促乡镇、国有林场森林消防管火队伍与护林员队伍履行职责,全面及时掌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安全隐患,并向本乡镇、国有林场森林消防指挥所提出整改措施与意见。
2.森林消防管火队伍职责:主要负责本乡镇、国有林场的野外用火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野外防火巡查,对野外违章用火、火警与轻微火灾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监督检查护林员职责履行情况。
3.护林员队伍职责:主要负责巡护森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管理野外用火,制止各种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及时报告火情,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二)森林消防扑救队伍职责
1.接到森林火灾扑救命令后,必须在30分钟内集结队伍待命或赶到指定火场报到;
2.坚持科学扑救,出动扑救森林火灾时要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所)统一调度指挥,并事先安排好扑救路线和撤离路线;
3.在扑救过程中时刻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报告队伍行动和扑火进展情况;
4.在森林火灾扑灭后,要继续留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未经扑火前线指挥部(所)的允许不得擅自撤离火场。
四、火灾扑救
(一)一般森林火灾坚持以本乡镇、国有林场森林消防扑救队伍扑救为主,其他乡镇、国有林场森林消防扑救队伍支援为辅的原则。做到“村自为战,乡自为战”,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目标,力争将火灾扑灭在起始阶段。
(二)凡出现下列情况的森林火灾,县森林消防指挥部要及时启动县级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指挥扑救,根据县内森林消防扑救队伍布局,调派县级骨干森林消防扑救队伍组织扑救,并根据火灾形势适时调度其他乡镇级森林消防扑救队伍支援扑救,必要时请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及驻温部队支援。
1. 起火4小时后仍未扑灭、火情蔓延迅速,当地乡镇全力组织扑救仍难以控制的森林火灾;
2.威胁村庄、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其他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3.县、乡镇行政区域交界地段的森林火灾;
4.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5.其他情况复杂的森林火灾。
(三)参加扑救的队伍一切行动听从扑火前线指挥部(所)的安排和指挥,不得擅自行动。火场明火扑灭后,扑救队伍经扑火前线指挥部(所)同意后方可撤离现场,撤离后应将火场交给指挥部(所)指定的单位和人员留守,由其继续清理余火和监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留守人员必须明确带队领导,明确人员分工,明确留守时间。
(四)需要森林消防扑救队伍支援扑救的乡镇、国有林场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随队保障队伍扑救期间的饮食后勤供给,火灾发生地或烧及地乡镇、国有林场应做到保障有力。
五、队伍装备
(一)各森林消防扑救队伍应配备必要的森林消防装备。装备应确定专人负责,并及时维修、保持良好状态,以备使用。消耗的装备应及时上报,及时补足、更新。
(二)各森林消防扑救队伍应尽量安排用房,用于森林消防物资的集中储存、保管。
(三)县级骨干森林消防扑救队伍应当相应配备专用交通工具。乡镇级森林消防扑救队伍出动支援扑救,其交通工具由各队自行就近就便安排,或由各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指定某一运输公司安排车辆。
六、经费保障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森林消防经费,保障森林消防队伍正常运转。
(二)县级骨干森林消防扑救队伍的装备、设施及相关经费由县级财政负责,并实行以奖代补的政策扶持县级骨干森林消防扑救队伍的半专业化建设。
(三)森林消防扑救队伍跨乡镇出动支援扑救实行有偿扑救制度。具体标准如下:扑救时间在四小时以内的按每人100元计算;扑救时间在四小时至十二小时的按每人200元计算;扑救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按每人300元计算;森林消防扑救队伍已出动到现场但未上山扑救的按每人50元计算。扑救时间按森林消防扑救队伍到达火灾现场上山至扑救结束下山之间的时间计算。队伍扑救费用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08〕13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