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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嘉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办法》已经第26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永嘉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建立人民满意政府,结合县政府重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县政府领导授权原则,在县长领导下,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政务督查以调查了解、重点督促和反馈情况为主,不代替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督查原则与范围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原则:

(一)围绕中心。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政府工作重点,根据县政府一定时期的中心任务,确定督查工作的重点,服务于政府中心工作。

(二)令行禁止。凡县政府决策和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有交必办,每督必果。

(三)注重实效。把工作实效贯穿于督查工作全过程,讲效率、求质量,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四)分级办理。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督查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积极负责地完成交办的各项督查任务。

第四条 政务督查的范围:

(一)上级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县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三)县政府全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上级和县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交办事项。

(五)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县人大、县政协领导转县政府需要办理的批示件。

(七)县政府领导在调研、检查工作中要求办理的事项。

(八)县政府领导对群众来信来访等重要批示、要求落实和办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九)县政府年度考核工作的督查事项。

(十)重要效能投诉件的查处落实情况。

(十一)其它督查事项。

 

第三章 督查方式与程序

 

第五条 政务督查的主要方式:

(一)催办督查。对单项督查事项,采取以督办通知单、督查通知和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单位按时办理。

(二)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县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交办事项,分类立项,确定承办单位,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落实。

(三)实地督查。对需要到实地掌握督办事项进展情况的督查事项,由督查人员直接到实地进行督查或采取暗访形式进行督查。

(四)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进行动态跟踪督查,掌握重大督办事项的具体进展情况。

(五)新闻舆论督查。对一些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社会公道等问题,县政府办公室视情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进行舆论督查。

(六)督查调研。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创新思路,积极开展督查事项的调研工作,提出意见,供领导决策。

第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程序为:

(一)立项拟办。对需要列入督查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信息督查科提出拟办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重大督查事项报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信息督查科负责登记、编号,转办交办。

(二)转办交办。全局性督查工作下发《督查通知书》,交由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办理;单项督查事项填写《督查通知单》交由承办单位直接办理;领导批示件只转原件的复印件,交由承办单位按批示要求办理。

(三)办理反馈。承办单位在接到督查通知后,要确定经办人员,抓紧认真办理;对重大督查事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负总责;对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的督办事项,要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退回或延长办理时限,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办。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写出办理报告,按规定时限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四)督查催办。对已交办的督查事项,县政府办公室信息督查科负责跟踪检查,了解情况,督促办理。在进行督办过程中,如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事项没有及时按要求办理,以督查催报单形式进行催办。

(五)督查反馈。县政府办公室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定期进行梳理。对办理工作不到位、未完成督办事项的,以《督查通报》的形式在全县范围或向相关单位予以公开通报,并以《督查专报》的形式向县政府领导进行专门反映。

(六)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完成后,按档案管理规定对督办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章 督查时限与要求

 

第七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时限:

(一)承办单位在接到督查通知(包括电话和书面通知)后,除已明确规定办理时限外,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立即落实的事项,需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计划安排。

(二)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每月通报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三)县政府全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根据会议要求办理。原则上各承办单位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进展情况。

(四)县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交办事项,承办单位按批示和交办要求及时办理。

第八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承办单位应按规定要求积极办理督办事项,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有督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二)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督办事项,主办单位应积极会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负责上报。

(三)承办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书面材料应做到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实事求是。

 

第五章 督查责任与考核

第九条 政务督查实行责任管理和成效考核:

(一)政务督查纳入县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按有关考核细则执行。

(二)对有令不行、办事拖拉、敷衍推诿、作风不实,导致督办事项不能落实的,其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向县长或县长办公会议说明情况;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造成工作损失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并建议组织部门采取组织措施;属垂直管理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由县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三)对在政务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由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第六章 督查组织与分工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督查工作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务督查信息网络,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政务督查工作。督查工作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并保持督查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政务督查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工作;负责县政府全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负责上级和县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交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负责县人大、县政协领导转县政府需要办理的批示件;负责县政府领导在调研、检查工作中要求办理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县政府年度考核工作的督查事项;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

(二)县信访局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中领导批示件的督查催办工作;

(三)县监察局负责重要效能投诉件的办理、影响机关效能行为的查处工作,需要时参与县政府重点项目督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立项表

2、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通知书

3、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通知单

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催报单

5、督查通报

6、督查专报

 

附件1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立项表

永政督(字)〔  〕号                           

督办事项

 

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承办时限

 

工作要求

 

督查人

 

县府办

领导意见

 

县政府

领导意见

 

附件2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督查通知书

 

永政督字〔 

 

 

 

 

 

 

 

 

 

 

 

 

 

 

附件3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通知单

永政督〔 〕 号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交办时间

 

要求完

成时间

 

 

备注

 

抄送:

 

附件4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催报单

日期:                                         编号:第号

主办单位

 

 

 

 

 

 

附件5

 

督 查 通 报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6

领导批示:

 

督查专报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年 月 日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08〕13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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