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嘉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办法》已经第26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永嘉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建立人民满意政府,结合县政府重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县政府领导授权原则,在县长领导下,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政务督查以调查了解、重点督促和反馈情况为主,不代替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督查原则与范围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原则:
(一)围绕中心。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政府工作重点,根据县政府一定时期的中心任务,确定督查工作的重点,服务于政府中心工作。
(二)令行禁止。凡县政府决策和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有交必办,每督必果。
(三)注重实效。把工作实效贯穿于督查工作全过程,讲效率、求质量,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四)分级办理。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督查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积极负责地完成交办的各项督查任务。
第四条 政务督查的范围:
(一)上级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县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三)县政府全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上级和县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交办事项。
(五)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县人大、县政协领导转县政府需要办理的批示件。
(七)县政府领导在调研、检查工作中要求办理的事项。
(八)县政府领导对群众来信来访等重要批示、要求落实和办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九)县政府年度考核工作的督查事项。
(十)重要效能投诉件的查处落实情况。
(十一)其它督查事项。
第三章 督查方式与程序
第五条 政务督查的主要方式:
(一)催办督查。对单项督查事项,采取以督办通知单、督查通知和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单位按时办理。
(二)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县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交办事项,分类立项,确定承办单位,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落实。
(三)实地督查。对需要到实地掌握督办事项进展情况的督查事项,由督查人员直接到实地进行督查或采取暗访形式进行督查。
(四)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进行动态跟踪督查,掌握重大督办事项的具体进展情况。
(五)新闻舆论督查。对一些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社会公道等问题,县政府办公室视情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进行舆论督查。
(六)督查调研。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创新思路,积极开展督查事项的调研工作,提出意见,供领导决策。
第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程序为:
(一)立项拟办。对需要列入督查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信息督查科提出拟办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重大督查事项报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信息督查科负责登记、编号,转办交办。
(二)转办交办。全局性督查工作下发《督查通知书》,交由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办理;单项督查事项填写《督查通知单》交由承办单位直接办理;领导批示件只转原件的复印件,交由承办单位按批示要求办理。
(三)办理反馈。承办单位在接到督查通知后,要确定经办人员,抓紧认真办理;对重大督查事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负总责;对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的督办事项,要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退回或延长办理时限,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办。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写出办理报告,按规定时限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四)督查催办。对已交办的督查事项,县政府办公室信息督查科负责跟踪检查,了解情况,督促办理。在进行督办过程中,如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事项没有及时按要求办理,以督查催报单形式进行催办。
(五)督查反馈。县政府办公室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定期进行梳理。对办理工作不到位、未完成督办事项的,以《督查通报》的形式在全县范围或向相关单位予以公开通报,并以《督查专报》的形式向县政府领导进行专门反映。
(六)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完成后,按档案管理规定对督办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章 督查时限与要求
第七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时限:
(一)承办单位在接到督查通知(包括电话和书面通知)后,除已明确规定办理时限外,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立即落实的事项,需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计划安排。
(二)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每月通报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三)县政府全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根据会议要求办理。原则上各承办单位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进展情况。
(四)县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交办事项,承办单位按批示和交办要求及时办理。
第八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承办单位应按规定要求积极办理督办事项,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有督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二)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督办事项,主办单位应积极会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负责上报。
(三)承办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书面材料应做到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实事求是。
第五章 督查责任与考核
第九条 政务督查实行责任管理和成效考核:
(一)政务督查纳入县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按有关考核细则执行。
(二)对有令不行、办事拖拉、敷衍推诿、作风不实,导致督办事项不能落实的,其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向县长或县长办公会议说明情况;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造成工作损失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并建议组织部门采取组织措施;属垂直管理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由县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三)对在政务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由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第六章 督查组织与分工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督查工作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务督查信息网络,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政务督查工作。督查工作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并保持督查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政务督查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工作;负责县政府全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负责上级和县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交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负责县人大、县政协领导转县政府需要办理的批示件;负责县政府领导在调研、检查工作中要求办理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县政府年度考核工作的督查事项;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
(二)县信访局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中领导批示件的督查催办工作;
(三)县监察局负责重要效能投诉件的办理、影响机关效能行为的查处工作,需要时参与县政府重点项目督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立项表
2、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通知书
3、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通知单
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催报单
5、督查通报
6、督查专报
附件1: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立项表
永政督(字)〔 〕号 年 月 日
督办事项 | | |
承办单位 | 主办单位 | |
协办单位 | | |
承办时限 | | |
工作要求 | | |
督查人 | | |
县府办 领导意见 | | |
县政府 领导意见 | |
附件2: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督查通知书
永政督字〔 〕 号
附件3: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通知单
永政督〔 〕 号
主办单位 | |
协办单位 | |
督 办 事 项 | |
交办时间 | |
要求完 成时间 | |
反 馈 要 求 | |
备注 | |
抄送:
附件4: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催报单
日期: 编号:第号
主办单位 | |
催 报 事 项 | |
催 报 要 求 | |
备 注 | |
附件5:
督 查 通 报
第 期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6:
领导批示:
督查专报
第 期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年 月 日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08〕13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