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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嘉县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永嘉县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永嘉县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调动护林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依法管护森林资源的意识,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温州市护林员管理考核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的人员(包括省、市重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以下简称护林员)的管理考核。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国有林场要成立护林监管领导小组,负责护林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据行政村的分布、森林资源面积大小、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在征求乡镇意见后,合理确定护林员的数量,划定管护责任区域。
第四条 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品质好,热爱林业工作,熟悉森林资源管护的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坚持原则,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敢于同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二)男性,年龄在2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程度;
(三)在管护区域内常年居住;
(四)村干部一般情况下不得兼任护林员。
第五条乡镇护林员由村两委会或乡镇林场推荐,由乡镇政府审核后签订护林承包合同,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林场自行推荐审核后签订护林承包合同,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护林员实行一年一承包制,在护林承包期间应与所在乡镇政府、国有林场签订合同,明确管护山场、范围、护林承包费及违约责任。《合同书》一式3份,乡镇政府(国有林场)、村民委员会、护林员各执1份。
第七条 护林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政策;
(二)认真做好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植物不受破坏;
(三)负责在管护责任区内开展日常巡护,重大节假日及禁火期必须坚持每天巡护,并做好巡山记录,在日常巡山护林工作中应统一穿着护林员服装或佩带管理标志,携带护林工具;
(四)负责管护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制止各类违章用火行为,发现森林火情,应及时向当地乡镇和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值班室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的扑救措施;
(五) 预防、发现、制止在管护责任区内盗伐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违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以及破坏林业保护、生产性设施的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六)负责做好对管护责任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乡镇和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七)因故暂时不能履行护林义务的,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政府或国有林场审核批准后,方可离岗,乡镇政府、国有林场须及时将护林员请销假情况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八)做好合同规定的其他林业工作。
第八条 护林员的权利有
(一)接受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护林员岗位培训,参加森林消防、林木抚育、营造林技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业务知识的学习;
(二)领取护林承包费, 并在承包期内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发现盗伐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时,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四) 对违反野外用火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止,并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护林员在劳务承包期内,由乡镇政府、国有林场根据护林员履行义务情况,按照百分制计分法(见附件)对本辖区护林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县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对护林员到岗到位情况进行督查,并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各乡镇、国有林场的考核和督查结果的汇总、核准。
考核档次划分如下:
1.得分在90分(不含)以上的,发放全年护林承包费。
2.得分在86-90分的扣发全年10%护林承包费;
3.得分在81-85分的扣发全年20%护林承包费;
4.得分在76-80分的扣发全年30%护林承包费;
5.得分在71-75分的扣发全年40%护林承包费;
6.得分在61-70分的扣发全年50%护林承包费;
7.得分在60分(含)以下为不合格; 50(含)-60分的发给护林承包费300元,50分以下的扣除全年护林承包费。
第十条 护林员的护林承包费应根据上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及当地农村收入水平、管护森林面积的大小、管护难易程度等情况与护林员协商确定。
护林承包费由县财政经费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护林人员劳务费中支出。
乡镇政府、国有林场将考核结果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县林业主管部门将全县考核情况汇总后,根据考核档次,按照上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标准一次性拨付或发放全年护林承包费。
第十一条 护林员在护林承包期内有下列事迹之一的,作为评选优秀护林员的条件,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对优秀护林员予以表彰:
(一)认真履行管护合同,管护期间无森林火灾、无盗伐滥伐林木、无乱挖滥占林地、无大面积发生森林病虫害、无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
(二)积极制止管护责任区内盗伐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使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预防措施得力,在管护责任区内,保持连续3年以上无森林火灾的;
(四)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不受破坏,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第十二条 护林员在护林承包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一)因工作不认真负责,致使管护责任区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二)对非法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损失的;
(三)对发生森林火情、病虫害不知情、不报告,致使灾害蔓延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 在管护责任区内有森林火灾隐患,不及时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资源遭受严重损失的;
(五) 不按规定汇报管护责任区管护情况和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制度的;
(六)考核总分60分(含)以下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行。《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发〔2006〕12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永嘉县护林员考核评分表
附件
永嘉县护林员考核评分表
| 考核项目 | 基本分 | 考核内容 | 评 分 标 准 | 得分 |
| 宣传学习培训工作 | 5 | 做好生态公益林、森林防火等林业法律法规宣传,并自觉参加县林业部门和乡镇、国有林场组织的学习培训。 | 宣传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无故不参加学习培训的一次扣2分。 | |
| 巡护记录 | 10 | 巡护记录完整、清楚,记录内容真实可靠。 | 巡护记录不完整、不清楚,记录内容不真实的,发现一次扣2分。 | |
| 全年出勤 | 25 | 全年出勤率100%且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上和重大节假日及禁火期每天出勤。 | 1.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上和重大节假日及禁火期不出勤一天扣5分;2.出勤后未佩带护林标志和工具的一次扣2分。 | |
| 森林防火 | 45 | 管护区域内全年无火情。 熟悉管护区域内森林消防道路,能当好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向导 | 1.火灾扑救或抽查中发现护林员不熟悉管护区路况的,扣2分; 2.发现一次违章野外用火未及时消除的一次扣2分; 3.每发生一次森林火警,能及时报告或配合破案的扣3分,否则扣5分; 4.每发生一次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能及时报告或积极提供嫌疑人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扣分,否则加扣5分: ①15-300(不含)亩,扣10分。 ②300-500(不含)亩,扣15分。 ③500-1500(不含)亩,扣20分。 5.发生一次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扣45分。 | |
| 非法破坏森林资源 | 10 | 管护区域内全年无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违法占用林地等非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 管护区域内有上述现象发生,能及时报告并配合破案的不扣分。未发现、未报告每发生1起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扣2分;一般林业刑事案件每起扣5分;重大林业刑事案件每起扣10分。 | |
| 有害生物监测 | 5 | 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工作,管护区内发生虫(疫)情能及时发现并报告。 | 发生一般虫(疫)情未发现、未报告的每起扣2分;发生重大虫(疫)情隐瞒不报或不配合森防部门工作的每次扣5分。 | |
| 总 分 | 100 | | | |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08〕132号.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