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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畜牧兽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畜牧兽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永嘉县畜牧兽医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31号)精神,设置永嘉县畜牧兽医局,为永嘉县农业局下属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科级,增挂永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

一、主要职责

根据法律授权及县农业局委托,县畜牧兽医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县畜牧产业发展。

(二)负责畜牧业养殖、饲料、兽药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和制订。

(三)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畜禽养殖、畜产品、兽药、饲料、动物疫病诊断等标准和技术规程。

(四)负责全县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制订畜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无公害畜产品的监督检查,实施畜产品安全监控。

(五)负责全县动物防疫工作,拟订动物疫病控制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组织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诊断、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六)负责全县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指导动物防检疫体系建设和队伍管理,负责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承担动物诊疗管理。

(七)负责全县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八)承担全县草业管理工作,指导畜牧产业结构调整,组织实施产业化经营。

(九)组织重大科研课题的技术攻关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全县畜牧兽医队伍和畜牧产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承办县政府及县农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县畜牧兽医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内设3个职能科室。

(一)畜牧科(综合科)

负责制定全县畜牧业发展政策、年度计划和产业化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畜牧业科技、技术推广和畜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畜牧产业结构调整、畜产品加工建设和生态养殖建设和市场体系建设,并组织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畜牧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指导全县畜禽先进饲养技术、管理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全县畜禽品种改良和引进种畜禽管理工作;负责饲料与饲料添加剂行业管理;组织饲料、畜产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起草,并指导实施。综合协调全局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材料和文件的起草、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信息综合、档案管理;负责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资、保险、统计及动物检疫票据管理等工作;负责车辆管理、安全卫生与后勤保障等内部工作;承担局内部资产登记管理,畜牧业生产、动物防疫等物资的管理工作;协助农业局处理人事、科教、党团、工会等工作。

(二)动物防疫科

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全县动物免疫计划的制订、实施和指导监督;负责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与扑灭;负责全县动物疫情报告、网络化信息管理和数据统计管理;负责全县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适用技术研究、推广、试验示范、技术培训;负责动物防疫应急物资的计划制订;承担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和县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研究、临床诊断、实验室鉴定,抗体监测以及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承担动物及其产品安全相关检测工作;定期对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为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提供技术保障和依托。

(三)监督管理科

负责全县动物防疫违法案件的查处;开展饲料、兽药、种畜禽等执法监督工作;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等药政医政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规划和计划;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和动物诊疗许可的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兽药经营许可的审核和饲料经营企业的备案登记,参与兽药、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和饲料生产企业审核登记证的审查。负责全县动物检疫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负责全县动物检疫员的培训、考核、技术指导和管理;负责全县动物防检疫证章、免疫标识的监督管理和动物检疫数据的统计;负责全县调出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出证;负责全县外来动物及产品调运检疫监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牵头组织外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产地风险评估。

三、人员编制

县畜牧兽医局事业编制21名,其中:局长1(由农业局副局长兼任),副局长2名;中层干部职数6名。经费财政全额拨款。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10〕5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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