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永嘉县生猪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永嘉县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提升生猪屠宰行业整体形象,确保屠宰肉品质量安全,全面打造“放心肉”工程,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9〕95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永嘉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规划目标
按照“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依法建设场点、推进企业升级改造”的总体要求,重新规划布局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在对原有屠宰场进行整合撤并、改造提升的基础上,通过新建、迁建、扩建等措施,逐步建立起与产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适应、布局科学合理、竞争规范有序、加工设施先进、产品质量安全的机械化、规模化、工厂化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体系。至2011年底,全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布局达到《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
二、规划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城乡规划、人口分布密度、交通运输条件、生猪产销特点、动物防疫、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进行规划和布局。
(二)控制总量、适当集中。严格按照设置规划,整合现有屠宰场,撤并调整屠宰厂(场)数量,优化资源配置,鼓励适度规模化生产,避免重复建设。确需新建、迁建、改扩建的屠宰厂(场)用地,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并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三)提高水平、有利流通。鼓励和支持符合有关要求且有改造条件的定点屠宰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引导企业向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冷藏及销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发展,提高屠宰加工和肉品配送、连锁经营能力,完善生猪产品流通体系。
(四)保护环境、以人为本。居民集中住宅区、学校、医院、养老院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及其他不适宜建设屠宰厂(场)的地区,不准建设生猪屠宰厂(场),已建的要妥善解决环境保护问题,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且无条件实施升级改造的必须搬迁或关停。
三、规划要求
(一)供应县城城区的设生猪定点屠宰场1个,设施设备应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下同)的二星级(含)以上标准。定点屠宰场配送半径
(二)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设置数量及距离须符合《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设施设备应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标准。
1.鼓励并提倡交通便利、人口比较密集的毗邻乡镇以片区的形式设置定点屠宰场,整合屠宰资源,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充分利用现代流通网络,通过设置放心肉批发点、放心肉销售专柜等形式,扩大中心定点屠宰场对周边乡镇的肉品配送服务半径,满足周边地区放心肉的消费需求。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供应的乡镇,原则上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场或小型生猪屠宰场。
2.远离县城城区、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客观需要,可设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远离县城区、人口较少、交通不便、难以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乡镇、农村、边远山区,根据客观需要,可设1个小型生猪屠宰场,所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当地供应,具体供应区域由县政府划定,报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对鲜肉需求量小的乡镇及农村,可按经济区域与其他乡镇联合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不单独设点。
四、规划布局
设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其中瓯北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桥头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根据实际需要,永嘉县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3个,分别设在桥下镇、岩头镇、碧莲镇。合计5个。
按照科学合理、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的要求。为能进一步减少设置数量、提高集中度,根据全县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分布密度及交通运输条件等相关因素,对可设生猪屠宰厂(场)的城乡进行A、B(县城区、乡镇区)分类,并确保一定的辐射范围,A类:永嘉县千石肉联厂(已建,总面积30亩,地址:瓯北镇千石村),辐射范围:上塘镇、瓯北镇、乌牛镇、沙头镇、下寮乡。B类:永嘉县桥头屠宰场(已建,总面积5亩,地址:桥头镇朱涂村),辐射范围:桥头镇;永嘉县永临食品公司桥下屠宰点(已建,总面积2.8亩,地址:桥下镇西岸村),辐射范围:桥下镇、西溪乡、徐岙乡;永嘉县大楠食品公司小型屠宰点(已建,总面积2亩,地址:岩头镇河二村),辐射范围:岩头镇、枫林镇、岩坦镇、渠口乡、五尺乡、东皋乡、鲤溪乡、溪口乡、张溪乡;新增碧莲小型屠宰点(待建,地址待定),辐射范围:碧莲镇、大若岩镇、巽宅镇、昆阳乡、茗岙乡、山坑乡、应坑乡。
五、实施计划
(一)明确职责。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抓好督促落实实施方案,县农业、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二)清理整顿现有屠宰厂(场)。按照省设置规划要求,依据方案,对本辖区的生猪屠宰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1.符合新《条例》规定条件和本方案规划的,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由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经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2.不符合新《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然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整改期限自下达整改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3.符合新《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规划方案等级要求目标的,要求制定屠宰厂(场)升级改造实施计划,可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到2011年底前仍达不到规划目标的,调整其定点屠宰资格。
4.符合新《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方案设置规划数量布点要求的,可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但必须明确关闭的时限,原则上应在2011年底前关闭。
(三)采取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办法。按照先近郊、后远郊,先建新厂或整合、升级旧厂、后关闭小屠宰厂(场)的步骤,稳步实施,全面推进。
六、设置条件
(一)屠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屠宰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城乡规划,达到新《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本方案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严格执行国家《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规划整合建设的屠宰场加工能力县级500头/日以上、乡镇级210头/日以上;屠宰厂(场)屠宰与分割车间、待宰间、急宰间、加工、冷藏等设施设备的配置要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屠宰场设检疫工作室,出入口设消毒池,屠宰与分割车间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GB50317-2000)执行;屠宰生产线及设备全部采用不锈无毒材料。
4.建立有效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屠宰厂(场)主办者必须具有肉类商品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屠宰厂(场)必须配备有害物质的检测仪器和相应的检测人员,以及与屠宰流程、屠宰量相适应的检疫人员,对生猪实行有害物质的宰前检测和检疫;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包括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消毒、检疫、检测、检验制度以及生猪进厂(场)和生猪产品出厂(场)登记制度等,对出厂生猪产品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5.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二)小型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有基本的屠宰设施,包括待宰间、屠宰间、地面硬化不渗漏及肉品“四不落地”(猪头、脚、胴体、内脏不落地)等相应设施。
2.有相应的检疫、检验和消毒设施及相应场所;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污水排放符合要求。
3.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屠宰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七、设置程序
(一)根据《温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定点屠宰场由市政府部门审批,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1.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屠宰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先对该申请是否符合屠宰场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通知申请人。凡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由申请人再提交下列资料:
⑴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新建、迁建等项目需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规划选址意见。
⑵县环保部门出具的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的选址和设计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⑶屠宰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屠宰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⑷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屠宰场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屠宰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其他书面材料。
⑸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并经县政府同意的屠宰场建设意见。
2.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设立屠宰场的申请资料后,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核,对不符合屠宰场设置规划的以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将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申请设立屠宰场的单位或个人,凭市人民政府批文向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建设等有关后续审批手续。
4.屠宰场建设竣工后,由申请设立的单位或个人向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发给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县畜牧兽医、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设立屠宰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定点屠宰证书向县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屠宰场证照齐全后方可开业,并应将定点屠宰标志牌及各项证照公开悬挂于明显位置。
(二)小型屠宰场点由县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审批,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1.在乡镇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
⑴县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⑵县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屠宰场点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⑷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屠宰场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屠宰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其他书面材料。
2.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畜牧兽医、环保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由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求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3.涉及新建场建筑的,申请单位或个人还需向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4.小型屠宰场点建设完成后,由县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书面验收申请,会同县畜牧兽医、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和报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单位或个人凭定点屠宰证书分别到县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后,方可正式营业。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县政府统一协调,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详细的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和分年度工作计划,确保2011年底前全面实现本设置规划目标和要求。
(二)升级改造、政策扶持。鼓励和扶持生猪屠宰企业实施升级改造,不断提高设施设备水平和精深加工能力,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品牌化发展,完善以白肉交易市场和企业批发相结合的批发体系,完善服务和白肉配送制度。对实施设置规划需新建、迁建、改扩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县政府将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补偿,同时优先纳入城乡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当地应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价格予以优惠。
(三)强化监管、净化市场。充实生猪屠宰执法力量,强化屠宰行业和肉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完善投诉举报等社会监督体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长期从事私屠滥宰的非法屠宰点。县工商、卫生、农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生猪屠宰加工方面的有关信息,加强部门配合与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和集中整治,为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本规划实施方案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2011年底止,由县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10〕4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