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十部门印发的《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浙财企字〔2009〕194号)和《温州市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温财企〔2010〕9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开展汽车旧换新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汽车以旧换新定义
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规定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
在
1.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2.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3.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4.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mep.org.cn。
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将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日期。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1.既符合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又符合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条件之一的;
2.既符合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或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2010年购买新车的车主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不需要再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补贴标准
符合补贴范围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⑴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⑵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⑶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⑷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2.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⑴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⑵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⑶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⑷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⑸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⑹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⑺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⑻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⑼报废
⑽报废
⑾报废
三、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本县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由县经济贸易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在县行政审批中心各自的服务窗口内设立汽车以旧换新服务窗口,办理本县补贴资金申请。
(二)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将补贴范围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温州浙南汽车设备回收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地址:上塘镇立新村1号,联系电话:67215916),温州浙南汽车设备回收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负责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是指报废车辆车籍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车主单位或个人户籍在本县的车主。
(三)报废车辆车主在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温州浙南汽车设备回收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或县行政审批中心经贸窗口领取,也可从浙江财政企业信息网czqyxx.zjczt.gov.cn下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010年购买新车的车主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不需要再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与车主同名的永嘉农村合作银行(原永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县汽车以旧换新服务窗口地址:县行政审批中心,咨询电话:经贸窗口67252780,财政窗口67256030,环保窗口67265012。
(四)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购买新车的,由县经济贸易局和县环保局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县经济贸易局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县经济贸易局是永嘉县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并对符合要求的车主兑付补贴资金。
四、监督管理
(一)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二)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三)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四)对价格欺诈、相互串通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依法诚信经营,做到车辆收购价格公开透明,不得变相压价。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填报报废车辆型号、轿车排量等相关信息,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县经济贸易局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县经济贸易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2.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件1:
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车辆类型和用途 | 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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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 客 车 | 营 运 | 出租 | 小、微型(含轿车) | 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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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 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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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 | 19座及以下 | 8年 | ||||
19座以上 | 8年,可延4年 | |||||
旅游 | 10年,可延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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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0年,可延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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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运 | 小、微型(含轿车) | 15年,可延 | ||||
大、中型 | 10年,可延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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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车 | 微型 | 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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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中、轻型 | 10年,可延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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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 作业车 | 矿山作业专用车 | 8年,可延 | ||||
其他专门作业车 | 10年,可延 |
附件2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报废 车辆 信息 | 车辆 类型 | | 车辆 型号 | | 车架号/车辆 识别代码 | | 使用性质 | | 环保部门审核意见(专用章) 该报废车辆是否为“黄标车”: 是( )/否(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燃油 种类 | | 货车(含载重) 总质量(千克) | | 客车长度 (米) | | 客车乘坐 人数(人) | | |||||||||||||||
初次登记日期 | | 交售日期 | | 注销日期 | | |||||||||||||||||
回收证明号 | | 注销证明号 | | |||||||||||||||||||
更新 车辆 信息 | 车辆类型 | | 车辆型号 | | 车辆识别代码 | | 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专用章) 该报废车辆符合补贴范围,申请材料齐全,补贴金额符合有关规定。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购车发票号 | | 购车价格 (万元) | | 购置税税率 | | |||||||||||||||||
车主 信息 | 车 主 | | 经办人 | | 经办人 身份证号 |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车主或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专用章) 该报废车辆属申领补贴范围,同意按补贴金额拨付资金。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车主开户银行 | | |||||||||||||||||||||
开户银行账号 | | |||||||||||||||||||||
补贴金额 | 人民币: 万 仟 佰元整 ¥ 元 | |||||||||||||||||||||
提供材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更新车辆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本表一式四联,一联商务主管部门存查,二联财政部门存查,三联环境保护部门存查,四联车主存查。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10〕4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