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简化家电下乡补贴程序,方便农民领取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财政补贴,加快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进度,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和浙经信委等三厅委《关于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推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资金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0〕7号)精神,县政府决定在我县推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资金工作。现结合我县家电下乡工作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办申领并垫付的销售网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
2.销售网点营业面积不少于
3.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并照章纳税;
4.必须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系统条件;
5.必须配备必要的销售人员和信息录入人员,并经销售企业进行家电下乡政策和业务培训;
6.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应居所在地区的前列,具备送货上门、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7.自愿开展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业务,并与财政、商务主管部门签订相关协议。
二、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资金工作流程
(一)农民持身份证及户口簿到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补贴资金申领手续由销售网点代办,补贴资金由销售网点直接垫付。
(二)销售网点须当场审核购买人相关身份证件,查询已购家电下乡产品情况。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为购买人开具发票,留存产品标识卡原件和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复印件,并将相关证件原件当场退还购买人。销售网点须与购买人签订《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代办申领委托申报表》(见附件),购买人拿到补贴后,现场在申报表上签字或按手印确认。若因手续不全等原因不能在购买时当场领取补贴的,可以由购买人补齐手续后到销售网点领取补贴。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网点要当场告知并做好解释说明。
(三)销售网点录入销售信息。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操作(详见附5)。销售网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购买人的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有效,为有关部门进行回访和实地调查提供条件。对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须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录入,并作“非补贴用户”登记,但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产品标识卡及其复印件。
三、垫付补贴资金结算工作流程
(一)销售网点整理上报申领补贴资料。销售网点应按照申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相关要求,将申领补贴资金的资料整理成册,提交给县财政部门。申领材料包括:
1.销售网点垫付资金结算申请汇总表(见附4);
2.购买人已签字或按指纹确认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代办申领委托申报表》原件;
3.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4.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
5.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原件;
6.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县财政部门确认和拨付补贴资金
县财政部门收到销售网点结算材料后,对购买人相关证件及购买资料和销售网点垫付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将产品标识卡原件及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并将资金拨付到销售网点的账户;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县财政部门不予结算,由此发生的损失由销售网点自行承担。
对农户在实行销售网点垫付办法前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继续由乡镇政府给予审核和补贴,之后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乡镇政府不再给予审核和补贴兑付。
四、实施时间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资金的实施时间为
五、加强家电下乡工作的日常监管
对发现骗补等行为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查处,予以处罚的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处罚结果。
不实行补贴资金直接垫付办法的原家电销售网点,不再执行国家有关家电下乡政策。如有违反有关规定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该销售单位自负。
六、以前颁布的与现政策不符的,以现政策为准。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10〕4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