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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八日

 

 

永嘉县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我县农业产业化水平,规范农业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项目为事关我县产业发展提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通过整合机制,经集体协商研究确定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项目。

第三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产业项目资金的整合和管理,特设立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县委县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由相关部门包括县府办、农办、发改、科技、监察、审计、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等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办。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的使用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必须遵从相关规定和程序。

(二)坚持跟踪问效的原则。对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审查监督,并对绩效进行考评。

(三)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要注重项目实施的效益,突出对农户增收的带动作用。

(四)坚持透明公开的原则。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要透明公开,实行“阳光操作”。

(五)坚持统筹推进的原则。立足统筹这一基本方略,着力提升推进我县农业产业化水平。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五条  扶持项目范围和类型:

(一)整体推进项目。发挥区域布局优势,突出主导产业,具备规模经营条件;区域内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交通区位优势明显。

(二)休闲观光农业项目。须具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能力,能与当地资源禀赋、生态环境、风景资源、农家乐有较紧密的联系。

(三)农家乐发展项目。以森林旅游、休闲观光、乡村旅游为主要内容的农家乐发展项目。

(四)科技带动型项目。优良品种引进,农产品储藏保鲜和精深加工等方面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改良,实用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

(五)农业基地建设项目。特色基地扩建,大规模低产基地改造,主导产业基地水电路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农业示范园区或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

(六)市场流通营销项目。产品展示中心(馆)建设,农副产品集散市场建设,名特优农产品营销网络构建等。

第六条  项目的整合

(一)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份以前提出本部门年度计划实施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协商研究各部门提出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并提出整合意见。

(三)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年度计划实施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

(四)编发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导向目录。

第七条  项目申报对象:涉农部门、科研机构、乡镇政府、行政村、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报对象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实施计划书(包括项目实施目标、任务、实施地点、计划、进度安排、资金筹措、财务管理、技术保障等)。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项目主管单位组织专家小组评估,并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

(三)联席会议协商研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择优确定年度实施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

(四)确定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地和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告公示。无异议后,联席会议发文予以正式确定。

第九条  整合申报的项目,建立农业产业化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严防虚报项目,套取资金。

第十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向上报送的项目应在项目库中择优选用。项目申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与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以利于监管。

第十一条  扶持项目一经立项确定,一般不予调整或变更。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实施或需调整的,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联席会议同意批复后,方可调整或变更。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包括上级农业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县本级农业发展基金每年不少于2000万、项目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的产业项目资金整合每年不少于50%

第十三条  资金补助由联席会议根据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意见,以资金拼盘的方式协商确定资金补助金额。每一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新增总投入30%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上级和县本级部门下拨资金统一由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分期分批核拨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原则,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用途时,由项目主管单位或实施单位按程序提出申请,经联席会议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对需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须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需实行招投标的,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财政、审计和纪委监察部门要会同联席会议办公室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审查监督。凡发现资金有违规违法使用行为的,财政部门可停止拨付资金,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四章  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合同书相关要求,组织实施。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日常检查和督促,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中涉及土地、规划、水利和环保的,依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一次性协商确定,实行一站式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坚持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全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实行月报表制和季报告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小组要对项目绩效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四条  项目按期完成,资金使用规范,成效突出的,可以申请农业产业化项目后续扶持。反之,则列入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责任人依照程序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出台之前有关制度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2010101日起执行。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10〕14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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