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县城乡低保工作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为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部分低保对象家庭状况发生了明显变化,已经不再符合低保条件,但没有及时退出低保,社会群众反映意见比较突出。为体现低保工作“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应退尽退”,县人民政府决定,要求各乡镇对辖区范围内所有低保对象(包括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发放对象,下同)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并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村入户,实地核查低保对象家庭基本情况。由民政助理员、驻村干部、片组干部配合深入到村到户,实地核查每个低保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填写《永嘉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复查表》,每户一表,一式两份。要在乡镇政府信息公开栏、乡镇政府网站、各行政村范围内,将已批准在册的低保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公示内容要包括户主姓名、批准时间、保障金额、家庭困难状况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群众举报反映的情况和意见,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处理。
二、动态管理,调整取消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各乡镇要将入户复核调查、公示举报核实情况进行梳理汇总,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根据省、市、县低保办法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要坚决予以退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保家庭,予以取消部分或全体成员的低保资格:
(1)已经死亡的;
(2)已年满十八周岁,且已不再读书,有一定劳动能力,能自力更生、自食其力的;
(3)当年因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现身体状况已基本恢复健康,有一定劳动能力,能自力更生、自食其力的;
(4)当年因残疾造成生活困难,但残疾等级较低,程度较轻,有一定劳动能力,能自力更生、自食其力的;
(5)有父母或子女供养,且父母或子女有供养能力的;
(6)住房条件、子女教育、日常消费、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7)有参加企业、个体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生活有保障的;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经处理的;
(9)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各乡镇要在7月31日前,将《永嘉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复查表》、《低保对象取消审批表》、《低保对象注销审批表》、《低保对象变更审批表》各一份上报县民政局。
三、健全机制,建立低保对象定期复核调查制度。各乡镇要进一步建立低保对象定期核查制度,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及时了解、掌握其家庭的变动情况。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口、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次季度分别予以取消退保、死亡注销、变更调整。
四、严格要求,确保此次核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此次核查工作要求各乡镇在两个月左右时间内完成,要坚持实事求是,全面深入,杜绝讲人情话、办人情事。对违反低保工作纪律规定的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县民政部门要在8月份适时组织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上报县政府进行通报。
附件:1.永嘉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复查表
2.公示单(范本)
3.低保对象取消审批表
4.低保对象注销审批表
5.低保对象变更审批表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10〕7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