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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永嘉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

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温州市森林资源流转和抵押试行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注销(记)和森林资源流转登记。

第三条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  申请林权初始登记,林权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下列之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1.林业三定时颁发的有效林权证;

2.经法院裁决或调解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3.经人民政府或经当时党政机关等有权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文件;

4.经双方协议或调解的协议书或调解书;

5.其他有效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林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  申请林权变更登记,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林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申请林权证遗失(损坏)登记,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并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林权证遗失(损坏)补办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法人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林权证登报声明作废证明或原损坏的林权证;

(四)林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申请林权证注销(记)登记,包括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并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林权证注销(记)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法人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证明;

(四)原林地使用者或所有者所持的林权证;

(五)林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九条 申请流转登记,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流转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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