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楠溪江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经营户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楠溪江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经营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市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我县景区旅游市场和环境的突出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楠溪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进行旅游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经营。严禁无照经营。
第四条 凡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有关部门许可,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和流动兜售商品。
第五条 旅游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项目、依从《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制定。
旅游价格和服务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对应当由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设置和更改。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业务;
(二)纠缠消费者并向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销售商品短尺少秤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条件;
(四)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
(五)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六)为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服务信息或者发布虚假广告;
(七)隐瞒真实情况,出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八)串通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损害旅游者利益;
(九)强拿硬要,敲诈勒索;
(十)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证旅游设备和设施安全运行,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特种旅游项目,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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