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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楠溪江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经营户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楠溪江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经营户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楠溪江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经营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市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我县景区旅游市场和环境的突出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楠溪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进行旅游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经营。严禁无照经营。

第四条  凡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有关部门许可,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和流动兜售商品。

第五条  旅游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项目、依从《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制定。

旅游价格和服务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对应当由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设置和更改。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业务;

(二)纠缠消费者并向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销售商品短尺少秤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条件;

(四)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

(五)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六)为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服务信息或者发布虚假广告;

(七)隐瞒真实情况,出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八)串通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损害旅游者利益;

(九)强拿硬要,敲诈勒索;

(十)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证旅游设备和设施安全运行,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特种旅游项目,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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