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非法制售“四小车”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永嘉县非法制售“四小车”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公众参与“四小车”整治工作,打击“四小车”非法营运行为,保障全县交通安全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涉及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非法制售“四小车”的举报,均适用本办法。
二、举报受理、处理机构
县“四小车”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举报受理中心,具体设立在县长热线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全县的举报。
县长热线办公室对所受理的举报,应立即交由县工商局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公安机关全力予以配合。
三、举报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交通安全有关法规,并有权对下列妨害交通安全管理行为进行举报。
(一)对人力三轮车非法加装动力;
(二)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电动三轮车;
(三)非法改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四)非法改装从事营运摩托车;
(五)倒卖被查扣车辆。
四、举报方式及处理
(一)县长热线办公室举报受理中心电话12345。
(二)举报受理及查处机关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奖励条件
(一)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二)举报对象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企业(场所)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非法法情况等;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不予奖励。
(三)对同一企业(场所)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非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企业(场所)再次涉嫌非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非法制售行为,可再次获得奖励。举报的非法制售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不予奖励。
六、奖励标准
举报非法制售行为经查属实后,酌情予以奖励人民币300至5000元不等,数量特别重大的,将予以重奖。
七、奖金领取
举报案件经调查核实后,案件查处单位应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举报人要求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案件查处单位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本暂行办法实行时间暂定一年。
主题词:交通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
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