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永嘉县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永嘉县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社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提高社有资产运营效率,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6号)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7]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嘉县供销合作社(简称供销社)社有企业(含基层供销社、直属全资企业)及社有资本参股企业。
第三条 社有资产是指供销社历年形成的积累包括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社所有的其他权益。社有资产属于供销社集体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和侵占。各级供销社负责管理本级社有资产,依法享有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和处置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
第四条 社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其持有股权或占有、使用的社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具体指企业对所持股权或所属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的车辆、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资产进行处置的行为,包括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社有资产以无偿方式变更其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资产有偿转让是指社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其资产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包括整体转让、部分转让、单项转让;资产报损是指社有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资产报废是指经具有资格的技术部门鉴定或符合有关规定,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
第五条 社有资产处置权限
社有企业处置本单位的资产实行分级审批。其资产价值累计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置由各单位自主决定,经财税部门审批后报县供销联社备案;其资产单位价值累计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且不涉及划拨土地的,经县供销联社审查同意后报财税部门审批。凡涉及到划拨土地的资产处置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社有资产处置必须坚持依法处置的原则;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坚持有利于供销事业生存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 社有资产处置程序
社有企业因破产、解体、解困、改制或因企业扩大(调整)生产经营涉及划拨土地的资产处置,资产所有权单位必须提供资产处置方案,经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县供销联社,经县供销联社研究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资产处置进入交易之前,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同时根据不同的处置形式提交相关的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社有资产无偿划转:仅限县供销社企业总公司下属的社有全资企业之间的资产划转。
(二)社有资产有偿转让:1、企业出售社有资产有关决议及县供销联社核准文件;2、社有资产转让和收益处分方案;3、产权证书及相关权证;4、购买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社有资产报损:资产损失名称、数量、规格、价格等,非正常损失资产的说明文件。
(四)社有资产报废:具有资质资格技术部门提供的技术鉴定书或有关规定文件或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资产处置方式
(一)社有资产无偿划转。县供销社企业总公司下属的社有全资企业使用的资产,为有利于资产使用管理需无偿划转的,由县供销联社批准。
(二)社有资产有偿转让。
社有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采用土地收储、进场交易、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形式进行处置。
1、土地收储。产权持有单位将收储的土地或房地产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给县土地储备中心(县供销联社签署意见后),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双方根据评估结果谈定收储款后,产权持有单位将土地房产权证交给县土地储备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经批准后县土地储备中心一次性将收储款支付给产权单位。
2、公开转让。产权持有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拍卖行组织拍卖。属国有出让用地由县供销联社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资产转让底价。属国有划拨用地由县供销联社根据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评估结果和资产评估报告谈定转让底价。
(三)同意报损、报废的资产。社有企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处理的原则,须经企业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备有会议记录。
第八条 资产处置收益的管理
(一)社有企业因破产、解体、改制处置资产的收益,按职工安置、清退社员股金、偿还债务等顺序办理。企业改制清算后剩余社有资产由县供销联社负责代行社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权利。
(二)社有企业因扩大生产经营或解困需要转让的资产收益,必须按资产处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资产处置收益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社有资产的处置要充分发挥各单位监督小组、财务监督、内部审计的作用,要推行社务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资产处置完成后,企业根据不同的处置方式,凭“资产处置批文”调整相关帐目或办理产权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县供销联社对社有资产的处置负有监管的责任,加强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造成社有资产流失的,由县供销联社责令改正,并会同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11〕6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