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按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由县长、副县长或由受委托的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对日常工作中一些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协调,是保证政府系统高效运转、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的有效手段,长期以来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部门责任心不强,本属部门职责可解决或通过部门之间协商可解决的事项,都要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来推动落实;少数单位没有按要求参会议事,对会议议定事项落实不力,使会议纪要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执行,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为了维护政府权威,严肃会议纪律,落实行政问责,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控制会议数量。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主要是研究处理属于县长、副县长分工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事项,各位副县长和工作联系副主任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能够通过电话、面商、抄告等形式或小范围碰头解决问题的,尽量不开会;能够通过各地、各部门之间协商解决的事项,由县长、副县长或工作联系主任、副主任指定牵头部门,主动和有关单位沟通协商解决;确需开会研究的,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和提高办事效率,尽量整合相关议题,减少会议数量,提高会议质量,减轻部门负担。
二、加强会前准备。确需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的,根据县长、副县长提出的议题,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要尽快了解议题相关情况,详细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拟订会议方案(包括议题、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准备情况等内容),报工作联系主任、副主任审定;县政府办公室应提前1个工作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将相关议题、会议要求和联系人告知与会单位,除紧急情况外,应尽量避免临时动议开会;要在会前确认有关单位与会人员名单,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告知与会单位,确保相关单位领导或熟悉情况的人员参会。
三、提高议事效率。各单位领导干部要树立大局意识,服从县政府的工作安排,不无故缺会、不擅自替会,保证按时按要求参加会议。如单位领导因故不能参会的,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时授权有关人员代表本单位参会;参会人员会前要主动和县政府办公室联系,询问专题会议和本单位有关的具体事项,需要表态的应事先请示单位主要领导意见。在会议过程中,各单位参会人员应积极主动发表建设性意见,为县政府领导当好参谋,需要请示本单位领导的事项,应尽量在会议期间有明确意见,以便会议主持人决策时参考。参会人员在会议结束后,要及时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汇报会议情况,其在会议上明确表态的相关意见,写入会议纪要后即作为该单位的办事依据。
四、确保纪要时效。专题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拟稿,要做到语言平实、表述准确、条理清晰、尽量简洁,着重突出会议议定事项,如需要各有关单位执行的具体工作,应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完成时限,并将会议纪要抄送县考绩办督办。纪要初稿经县政府办公室相关主任、副主任审核后,如需有关部门反馈意见的,应将初稿随同“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反馈单”发给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各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反馈单上必须由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署名并加盖公章,不按时反馈的视为同意。在此基础上,县政府相关领导及工作联系主任、副主任应抓紧审阅、签发会议纪要,县政府办公室应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发到各单位,并将会议原始材料(包括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反馈意见等)随同会议纪要一并归档,以备日后查阅和督办之用。
五、严格实行问责。会议纪要有明确具体责任领导和具体办理时限的事项,各相关单位必须按要求时限办理;没有时间要求但有明确具体责任领导的,应及时研究部署,除涉及经费、编制、土地、案件处理等特殊情况以及时间跨度较长以外,一般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县政府相关领导要及时听取汇报,积极协调、帮助解决实际执行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县政府办公室要及时了解会议纪要落实情况,并与县考绩办定期组织重点督查和情况通报。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要向会议主持人书面说明情况,并作出限期完成的承诺;届时再不能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1年内被2次通报批评的单位,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监察局追究该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反馈单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意见反馈单
专题内容 | | |||
主 持 人 | | |||
参会单位 | | |||
起草人员 | 电话: 传真: 邮箱: | |||
主任、副主任审核 | | |||
文稿传出时间 | | 意见反馈时间 | | |
反馈意见 | 单位负责人署名并加盖公章 | |||
修改反馈要求: 1.各单位收到文稿后,请尽快呈送有关领导审阅。 2.请在收到文稿2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修改意见反馈至县政府办公室科,2个工作日内没有反馈的,视为同意。 | ||||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
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11〕6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