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关于《永嘉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永嘉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县卫生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2009〕182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09〕42号)规定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与本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
(二)县人事、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县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县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分别进行总量调控的原则,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县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县人事、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分别为60%和50%,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1、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等三个项目,除此之外,各单位一般不得自行设立其他项目。其中:
——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
——岗位津贴主要体现行业特点、岗位职责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实行一岗一薪。
——工龄补贴主要体现工作年限等因素。
基础性绩效工资项目标准原则上由县人事、财政、卫生部门确定。
2、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单位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也可设立其他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卫生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业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县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含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发放补贴,补贴标准由县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四)严格执行《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福利。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足额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县财政要承担经费保障的主要责任,统筹财力,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本实施办法,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报市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审批,并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备案后实施。县人口计生部门要按要求做好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人事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卫生部门要统筹不同单位之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加强对单位内部考核、分配的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四)本办法所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主题词:人事 卫生 工资 通知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11〕64号.pdf